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环境保护监督办法 |
发布日期:2023-01-30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环境保护监督办法 (2022年12月21日常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年度环境报告 第三章 执法检查 第四章 其他要求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开展环境保护监督工作,推动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打造长三角生态中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对市人民政府开展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具体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环资城建工委)负责。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环境保护工作开展监督,应当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推动党中央和省、市委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推动法律法规全面实施。 第四条 环境保护监督工作的重点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 (二)中央和省生态环境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贯彻实施及法定职责履行情况; (四)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及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五)重大环境事件应对处置情况; (六)其他内容。 第五条 市人大环资城建工委通过下列途径,提出每年开展环境保护监督工作议题: (一)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受省人大常委会委托开展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法检查; (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实施满二年,需要开展执法检查或负责法规实施的有关国家机关、组织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法规实施情况; (四)中央和省生态环境督察反馈问题; (五)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就环境保护工作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六)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环境保护方面的突出问题; (七)市人大代表对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八)社会普遍关注或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环境保护工作重大问题; (九)其他环境保护方面问题。 第六条 市人大环资城建工委每年年初提出环境保护监督工作计划,经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同意后,纳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环境保护监督工作计划可根据实际作适当调整,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采取下列方式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 (一)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二)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 (三)专题询问; (四)特定问题调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 年度环境报告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每年听取和审议上年度市人民政府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专项工作报告,一般安排在4月份的常委会会议上。根据需要,也可以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上进行书面审议。 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专项工作报告可以单独听取和审议,根据需要,也可以结合其它方面环境保护工作开展情况的内容一并听取和审议。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专项工作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大气、水、土壤、噪声等主要环境指标的质量状况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以及相关污染物的防治、生态环境监测、突出环境问题整治和长江大保护等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开展情况。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专项工作报告前,由市人大环资城建工委对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辖市(区)进行专题调研,并组织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开展集中调研,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应当安排参加调研的代表列席。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由市人大环资城建工委及时梳理汇总后,按程序送交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第十二条 辖市(区)人大常委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每年听取和审议同级人民政府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专项工作报告。 辖市(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根据辖市(区)人大常委会安排,听取街道办事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报告。 第三章 执法检查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组组长由主任会议成员担任,成员包括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参与,协助做好工作。 执法检查工作由市人大环资城建工委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专、工委(室)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 执法检查开始前,市人大环资城建工委负责起草执法检查方案,提请主任会议讨论通过。执法检查方案确定后,送市“一府一委两院”、辖市(区)人大常委会及市有关部门。 执法检查方案一般应当包括指导思想、检查对象、重点内容、人员组成、时间地点、方法步骤、纪律要求等。 第十五条 执法检查组根据需要,可以委托辖市(区)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受委托的辖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按照要求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执法检查报告。 第十六条 列为被检查对象的法律法规实施机关和部门,应当按照执法检查方案的要求开展自查,并做好迎检工作。 辖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支持配合执法检查工作,给予必要协助。 第十七条 执法检查一般采取听取汇报、实地检查、随机抽查、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开展,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评估。 第十八条 现场执法检查结束后,市人大环资城建工委及时形成执法检查报告,经执法检查组组长审核后,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执法检查报告应当紧扣法律法规,突出问题导向,对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工作的建议,以及修改完善法律法规的建议,必要时可附典型案例。 第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由市人大环资城建工委整理汇总后,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按程序送交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第二十条 对省人大常委会委托开展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法检查,市人大环资城建工委应当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并完成执法检查报告,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或者常委会分管领导同志审定后报送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 第四章 其他要求 第二十一条 市人大环资城建工委对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社会影响大、群众反应强烈的问题,应当提请主任会议决定,在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时,对市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进行专题询问。 第二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环境保护监督工作有关决议、决定前,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开展调查,按照主任会议要求,依照《监督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认真落实环境保护方面的审议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市人大环资城建工委应当加强对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方面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跟踪督查。 第二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方面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进行书面审议并开展满意度测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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