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法官、检察官报告履职情况办法 |
发布日期:2023-05-18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法官、检察官报告履职情况办法 (2020年10月30日常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3年4月27日常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完善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司法监督工作机制,加强对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法官、检察官履职情况的监督,促进其依法履职、勤勉尽责、公正司法、高效廉洁,根据地方组织法、监督法等法律,以及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市县乡人大加强对人大选举和任命人员监督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官、检察官报告履职情况工作,是指对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法官,市人民检察院、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天目湖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以下简称报告对象)进行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法官、检察官报告履职情况工作坚持党管干部、依法监督、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法官、检察官报告履职情况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由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委、人事代表工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法官、检察官报告履职情况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和监督工作计划。一般每年开展一次,可以结合专项监督工作进行。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委会同人事代表工委制定实施方案。 第六条 采取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协商或者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年度报告对象,提前两个月书面通知其所在单位和本人。在市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内,报告对象原则上报告一次履职情况。 第七条 履职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思想政治建设情况; (二)学习法学理论、法律业务知识情况; (三)依法履职、公正司法情况,包括工作实绩、专业水平、工作能力、工作作风等; (四)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社会各界监督情况; (五)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情况; (六)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八条 报告对象应当实事求是撰写履职情况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核后,在规定期限内送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委。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前,可以邀请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委员、人大代表及社会专业力量,采取旁听庭审、调研座谈、谈话交流、查阅资料、评查案件、征集意见、民主测评等方式,了解报告对象履职情况。 第十条 根据调研情况,形成法官、检察官履职情况调研报告,向主任会议汇报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报告对象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报告履职情况。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报告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满意度测评,设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 第十二条 满意度测评满意票数达到参评人数90%的为满意,满意和基本满意票数之和低于60%的为不满意,其他为基本满意。测评结果当场公布。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形成评议意见,连同满意度测评结果,反馈至报告对象所在单位,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抄送市委有关部门,供干部考核、评优评先、选拔任用参考。 第十四条 报告对象应当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评议意见,认真进行整改落实,并在两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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