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 |
发布日期:2016-04-01 |
(2016年3月31日常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社会公众参与立法工作,增强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充分发挥立法联系点的功能,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联系点(以下简称立法联系点)的确定、变更以及参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立法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立法联系点,是指按照自愿原则,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协助开展地方立法及相关工作,与市人大常委会建立相对固定联系合作的单位。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工委)具体负责立法联系点的遴选、联系和日常管理等相关工作。 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根据立法工作需要可以邀请立法联系点有关人员参加立法调研、工作考察等活动。 各辖市、区人大常委会为立法联系点工作提供支持和配合。 第四条 立法联系点可以从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中产生。 具体产生方式由法工委根据立法工作需要确定。 第五条 立法联系点每届授予期为五年。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时调整立法联系点,由法工委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 立法联系点在期满前单方面退出的,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法工委,由法工委报主任会议确定。 第六条 立法联系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调研能力,在地域、行业等方面具有代表性或者特色; (二)有联系群众和社会组织的基础,具备组织开展相关工作的基本条件; (三)对地方立法工作有较强的参与意识,能够积极组织安排有关人员参加地方立法相关活动; (四)能够安排相对固定的人员负责立法联系点的日常事务。 第七条 立法联系点主要承担下列工作: (一)协助组织征集市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项目和年度立法计划项目,汇总提出立法项目意见和建议; (二)对本市地方性法规草案以及国家和省下发征求意见的法律、法规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配合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立法调研、座谈、论证、听证等活动; (四)参与或者组织与立法项目有关的社会调查活动,收集社情民意,反映基层情况和提出相关建议; (五)收集、反馈社会公众对地方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协助开展对地方性法规执行情况的调查、评估,及时反映实施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七)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推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八)市人大常委会委托或商请办理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八条 立法联系点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开展工作: (一)确定一名负责人和联络员,负责保持与法工委的联系与信息交流,并为其协调和组织开展相关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二)设立固定的场所用于接待提出立法意见和建议的群众,并认真做好记录; (三)认真组织实施立法联系点相关工作,引导基层组织和群众提出有质量的意见和建议;按照规定时限,及时反馈收集整理的意见和建议; (四)加强对立法工作的学习和研究,不断提高参与立法的水平。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确定专人负责立法联系点日常工作的联络与协调,加强对立法联系点的工作指导; (二)结合工作需要,赴立法联系点开展调研,认真听取对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优先选择立法联系点参与相关活动,对其提出的立法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处理和反馈; (四)及时将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和相关立法信息提供给立法联系点; (五)邀请立法联系点负责人、联络员参加市人大常委会举办的法制讲座、业务培训和交流活动; (六)其他需要协调服务的工作。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为立法联系点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开展立法联系点相关工作的费用从立法经费中列支。 第十一条 立法联系点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对不履行工作职责,经督促仍达不到要求的,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后予以更换。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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