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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土空间规划监督办法
发布日期:2023-10-26

(2023年10月24日常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主任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草案的审议

第三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备案

第四章 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全市国土空间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工作的监督,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前瞻性,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法定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常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国土空间规划,包括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

详细规划,是指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

专项规划,是指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中国传统村落和历史地段的保护规划。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通过规划草案审议、控制性详细规划备案、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组织专题视察或调研、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对规划工作进行监督。

监督范围包括:规划的编制、审批、备案、执行和调整;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实施监督的规划工作事项或者需要市人大常委会监督的规划工作事项。

监督的具体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环资城建工委)负责。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提前介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通过开展规划编制有关重要问题调研、听取规划编制工作情况汇报,组织市人大专业代表小组开展集中视察以及参加调研、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实时跟进编制进展,广泛汇集民意民智。

第五条  经依法批准的规划确需修改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依照原编制程序组织修改、报批和审批。

修改后的规划,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议或者备案。

第二章  规划草案的审议

第六条  常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在按规定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前二十日内,将上述规划草案连同下列材料报市人大常委会:

(一)提请常委会审议规划草案的议案;

(二)规划草案编制说明;

(三)规划草案文本图集;

(四)审议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环资城建工委应当对规划草案及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时,应当广泛听取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市人大代表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征求相关的县级市(区)人大常委会、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意见,可以邀请规划审查专家进行研讨或者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研究,形成初审意见提交常委会会议。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规划草案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常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在按规定报送审批前,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备案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三十日内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一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备案内容包括:规划编制过程中公示(公告)及专家和公众的合理意见采纳情况;规划成果文本图集;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文件;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送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环资城建工委在收到控制性详细规划备案材料后,应及时完成备案工作。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报送机关,并督促补充完善。

第四章 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十三条  规划执行情况监督的重点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国土空间规划决策部署的情况;

(二)规划的编制、调整、审批和备案情况;

(三)主要目标的执行情况;

(四)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五)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

(六)公众参与规划的情况。

第十四条 环资城建工委依据下列途径,提出开展规划执行情况监督的工作议题:

(一)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受省人大常委会委托开展的执法检查;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需要开展的执法检查,或者有关国家机关、组织需要报告法规的实施情况;

(四)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规划执行方面的突出问题;

(五)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就规划执行工作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六)市人大代表对市人民政府规划执行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七)社会普遍关注或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规划执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八)其他规划执行方面的问题。

第十五条  环资城建工委提出规划执行情况监督工作计划,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同意后,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采取下列方式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一)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二)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

(三)专题询问;

(四)特定问题调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规划的编制、调整和执行情况,每届不少于一次集中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规划执行情况专项工作报告。

第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规划执行情况专项工作报告前,环资城建工委应当先期进行专题调查研究。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开展集中视察调研。

第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规划执行情况专项工作报告时,应当安排参加调研的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提出意见建议;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有关规定对规划方面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需要,选择部分重点规划,跟踪其实施情况。

第二十一条 环资城建工委对涉及规划执行方面社会影响大、群众反应强烈的问题,应当提请主任会议决定,对市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进行专题询问。

第二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作出规划执行情况监督工作有关决议、决定前,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开展调查。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三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环资城建工委应当加强对市人民政府规划执行方面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跟踪督查。

第二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人民政府规划执行方面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进行书面审议并开展满意度测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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