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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大代表社会发展观察点工作办法
发布日期:2024-08-05

(2024年7月22日常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进一步加强对全市社会发展情况的观察、分析和研究,提升人大立法、监督工作质效,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大局,常州市人大常委会决定设立市人大代表社会发展观察点(以下简称“观察点”)。

第二条  观察点的主要任务是落实中央及省委决策部署,围绕市委中心工作,重点聚焦教育、医疗卫生、体育、文化旅游、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妇儿权益、养老服务、基层治理、安全生产等社会发展领域,跟踪观察相关法律法规、决定决议的贯彻实施情况、市人大常委会相关专项审议议题的实际情况及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年度民生实事项目的推进情况,并及时掌握社会发展各领域的最新发展动态,为推动中国式现代化常州新实践贡献人大智慧和人大力量。

第三条  观察点的初选名单由各辖市(区)人大常委会、市人大相关专工委室推荐产生,充分考虑覆盖各个板块、不同领域,主要设在全国、省、市人大代表所在单位和行业领域的代表性单位。原则上每个辖市(区)设立2—3个观察点,市直属单位设立3—6个观察点。观察点名单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确定。

第四条  指定观察点所在单位的人大代表为观察员,没有人大代表的观察点由市人大常委会指派一名市人大代表为该点观察员。观察员主要职责是按要求开展相关社会发展情况的观察、分析和研究。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安排,积极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调研、督查等活动,并在日常工作中主动观察、收集相关社会发展领域的困难、问题以及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及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每个观察点指定一名联络员,协助观察员开展相关工作。观察点所在单位应当支持和保障观察员、联络员的工作。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观察点工作给予指导协调,并指定相关专工委室联络服务,定期了解情况。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每年一次听取观察点工作情况的汇报。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及相关专工委室开展相关立法、监督工作时要充分发挥观察点作用,主动深入观察点开展调查研究。对观察点上报的问题和建议意见要认真研究分析,积极办理或转交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处理,办理情况要及时向观察点反馈。必要时对观察点反映的共性问题或群众关注度高的问题开展专题调研,提出意见建议。 

第七条  各辖市(区)人大常委会、相关镇人大、街道人大工委应积极支持观察点工作,为观察点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八条  开展观察工作要发挥“数字人大”平台作用,畅通观察员反映意见建议的渠道。

第九条  观察点原则上届内保持不变,如确因工作需要可适当进行调整优化。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试行。

 

主办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人大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龙城大道12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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