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长者模式
常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听证办法
发布日期:2025-06-26

(2025年6月23日常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十一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立法听证活动,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常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过程中,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以下统称有关专工委室)开展立法听证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立法听证,是指在立法工作中,以听证会的形式收集信息、听取意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听证机构,是指立法听证会的组织实施方。

本办法所称听证人,是指出席立法听证会的听证机构人员。

本办法所称听证陈述人,是指经听证机构确定在听证会上陈述事实、发表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 立法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客观的原则。

立法听证会应当公开进行,并向媒体开放,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五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举行立法听证会:

(一)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

(二)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

(三)其他需要立法听证的。

第六条  自主起草的法规草案在起草阶段,立法听证会的组织,由负责起草的有关专工委室负责。

地方性法规案提出后,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法规案第一次审议前,立法听证会的组织,由有关专工委室负责。

地方性法规案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立法听证会的组织,由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

第七条  举行立法听证会,应当制定听证工作方案。听证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听证会的目的和听证事项;

(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三)听证机构、听证人、主持人;

(四)听证陈述人、旁听人员的产生方式;

(五)听证会的规则和程序;

(六)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听证机构应当于立法听证会召开的十五日前,向社会公告下列事项:

(一)听证事项;

(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三)听证陈述人的人数、报名条件、报名期限、报名方式;

(四)旁听人员的人数、报名期限、报名方式;

(五)其他有关事项。

第九条  听证人由听证机构确定,负责听取、收集意见,并对听证事项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作为听证陈述人参加立法听证会的,应当按照公告要求报名,并简要说明对听证事项所持的观点。听证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专家学者作为听证陈述人参加立法听证会。

听证机构应当根据行业特点、专业知识等,按照持不同意见的陈述人人数大体相当的原则合理确定和邀请听证陈述人。

第十一条  立法听证会设听证主持人一名,由听证机构指定,负责听证会的组织、协调和主持工作。

立法听证会设听证记录员,由听证机构指定,负责如实记录发言人陈述的事实、发表的观点和理由。

第十二条  立法听证会可以设立旁听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听证机构申请旁听。旁听人可以向听证机构提交与听证事项有关的书面意见。

听证机构可以邀请有关单位派员列席立法听证会。

第十三条  听证机构应当在立法听证会举行的五日前通知听证陈述人和旁听人出席听证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听证陈述人和旁听人应当按时出席立法听证会,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席的,应当提前一日告知听证机构。

经听证机构同意,听证陈述人可以委托他人在听证会上代为陈述意见,也可以将陈述内容形成书面材料或者录音、录像资料提交给听证机构。

第十五条  立法听证会开始前,由工作人员宣读听证会规则和会场纪律。

立法听证会开始后,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介绍听证人、听证陈述人、列席人员和听证事项;

(二)听证陈述人按照听证主持人宣布的发言顺序和时间,围绕听证事项,陈述观点和理由;

(三)听证陈述人陈述后,听证人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可以向听证陈述人提问;

(四)陈述阶段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可以组织听证陈述人围绕主要分歧点展开辩论。

第十六条  立法听证会可以采用网络会议形式举行。

以网络会议形式召开听证会的,听证机构可以根据互联网特点确定听证会程序和相关要求。听证主持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听证陈述人与公众通过网络进行互动交流。

第十七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或者仅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立法听证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立法听证会适用简易程序的,制作听证会工作方案、发布听证会公告、确定听证会参加人员等,不受本办法相关规定的限制。

第十八条  立法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记录,客观、真实、准确、全面记录听证会情况。听证记录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录音、录像等形式制作。

听证陈述人的书面陈述意见,可以直接作为听证记录。

第十九条  立法听证会结束后,听证机构应当根据听证记录制作听证报告。

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二)听证陈述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三)听证机构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况。

听证报告作为起草、审查、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重要参考,印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和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人大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龙城大道1280号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