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大常委会法规草案民意征集办法 |
发布日期:2025-06-26 |
(2025年6月23日常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十一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推进民主立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广泛参与立法活动,切实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常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过程中,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以下统称有关专工委室)开展法规草案民意征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法规草案民意征集工作由有关专工委室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一)自主起草的法规草案在起草阶段,由负责起草的有关专工委室具体实施; (二)地方性法规案提出后,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法规案第一次审议前,由有关专工委室具体实施; (三)地方性法规案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或者常委会会议通过提请市人代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后,由法制工作委员会具体实施。 第四条 开展法规草案民意征集工作,可以就法规草案全文或者部分重要条款征求意见,也可以就立法中的重要问题征求意见。 第五条 法规草案民意征集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通过报刊、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二)通过代表履职平台征求市人大代表意见; (三)书面征求意见; (四)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协商会听取意见; (五)开展实地考察; (六)开展问卷调查; (七)其他方式。 第六条 自主起草的法规草案,有关专工委室应当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市人大代表、相关部门、基层单位、管理相对人、服务对象和有关专家的意见,根据需要召开论证会、听证会、协商会或者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非自主起草的法规草案,有关专工委室可以在起草阶段开展民意征集工作,研究分析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与起草单位沟通、协调,指导起草单位做实调研起草工作,提高法规草案质量。 第七条 地方性法规案提出后,在审议或者审查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开展民意征集工作。有关专工委室应当邀请挂钩联系立法项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参加调研活动,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市民代表、有关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提升审议或者审查意见质量。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邀请公民旁听会议。列席会议的市人大代表和旁听公民可以对法规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地方性法规案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开展民意征集工作,就法规草案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将法规草案发送相关领域市人大代表、县级市(区)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和县级市(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机构、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咨询专家以及有关部门、组织,并将法规草案或者草案修改稿通过常州人大网、《常州日报》等媒体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十五日。 法规草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法规草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法规草案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需要进行立法协商的,应当召开协商会。 第十条 对决定提请市人代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会议举行的十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市人大代表,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 第十一条 有关专工委室应当对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梳理归纳、分析研究,作为起草、审查、审议法规草案的重要参考,并适时向提出意见的组织和个人反馈。必要时,可以向意见被采纳的组织和个人颁发感谢信或者采纳证书。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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