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常州市人大常委会重点处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办法 |
| 发布日期:2024-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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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24日常州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市人大常委会重点处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按照《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重点处理工作办法》《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重点处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指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交由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以下简称办理单位)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 第三条 重点处理建议的确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按照内容重要性、办理可行性等原则,每年从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中,选择若干件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在征求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等有关方面意见基础上,提出拟重点处理的代表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综合汇总后,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为重点处理建议。 重点处理建议可以是单件,也可以对内容相近或者相关的进行归并处理。 第四条 重点处理建议的交办 重点处理建议确定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印发通知,明确主办单位、会办单位、办理目标和要求,发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及相关办理单位,并召开交办工作会议,集中交由各办理单位办理。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将有关情况告知提出建议的代表。 第五条 重点处理建议的领办 重点处理建议实行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机关、组织负责人领办制度。对市人民政府负责人领办的代表建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 第六条 重点处理建议的办理 办理单位要高度重视,健全办理工作制度,规范办理工作程序,按照“主要领导统筹抓总、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办理人员全程推进”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办理工作方案,明确承办人员、工作责任、办理进度和目标要求,经领办负责人批阅同意后实施。 办理过程中,办理单位应当通过上门走访、当面协商、召开座谈会、共同开展调查研究等形式,听取提出建议代表的意见建议,积极采纳吸收代表合理意见,办理单位分管负责人一般要参加。 办理单位要在深入调研、摸准情况的基础上,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有效措施,推动问题解决,提高问题办成率和代表满意度。 办理单位对重点处理建议中所提问题,能够解决或基本解决的,要尽快解决落实,所提的意见建议,能够采纳的或部分采纳的,应尽快吸收采纳;重点处理建议中所提问题,短时间内难以解决的,要列入工作计划,明确解决问题的路线图、时间表,作出办理承诺,在1-3年内逐步加以解决;重点处理建议中所提问题受客观条件限制,暂时难以解决的,但是对加强和改进工作具有参考价值的,办理单位应在工作中加以研究参考。 第七条 重点处理建议的答复 正式答复前,办理单位应形成重点处理建议答复征求意见稿,再次与代表见面,听取代表意见。与提出建议代表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征求有关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意见,并报领办负责人审定后,由办理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 办理单位应当自重点处理建议交办之日起四个月内,以公文形式答复提出建议的代表。答复的内容应当包含建议反映问题的处理情况、采纳代表建议改进工作的情况、办理取得的成效等,并列出承诺解决事项清单。需要跨年度继续办理的,答复中还应当包括继续办理的工作计划、拟采取的措施等内容。办理单位应当及时将答复文件寄送提出建议的代表及有关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以及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对联名提出的代表建议,应当寄送每位提出人一份。 对办理单位的答复,代表评价不满意的,有关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应当督促办理单位再次研究办理,办理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重新书面答复代表。办理单位再次答复后,代表评价仍不满意的,办理单位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说明有关情况。 第八条 重点处理建议的督办 市人大常委会加强对代表重点处理建议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牵头督办,有关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分工督办的工作机制,督促办理单位做好重点处理建议的办理工作。有关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制定督办工作计划,经牵头督办领导同意后组织实施。 牵头督办领导可以采取召开办理工作座谈会、专题视察、实地调研等形式,加强对重点处理建议的督促检查,推动所提问题的解决。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在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代表建议办理情况时,应当报告重点处理建议的办理情况。 督办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主任会议根据需要,可以听取有关办理单位关于重点处理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办理单位办理工作进展情况,督促建议办理落到实处,对办理单位承诺代表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重点处理建议,做好跟踪督办工作。 重点处理建议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结。有关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每年就督办工作情况进行总结,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汇总后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十条 人大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如确有必要列为重点处理建议的,参照本办法研究处理。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通过召开重点处理建议新闻通气会、组织新闻媒体报道等形式,加强对重点处理建议办理工作的宣传。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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