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常州市人大常委会政府投资项目监督办法 |
| 发布日期:2025-0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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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强化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以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购置等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应当坚持依法依规、科学决策、注重绩效、适度平衡的原则,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严防各类政府性债务风险。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坚持全面监督与重点监督相结合、过程监督与程序监督相结合、内容监督与绩效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 第五条 市投资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初步方案前,应当邀请市人大常委会相关专工委参与论证。市人大常委会相关专工委应当深入调研,提出具体的意见建议。 第六条 市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0月底前,将市级政府投资计划初步方案和政府投资项目说明材料报送至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工委。说明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决策方案、相关的决策参考资料以及必要性和可行性说明; (二)建设规模、建设周期、投资估算、资金平衡方案、年度计划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三)项目建成后的预期目标、对环境和社会的影响;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问题。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工委应当组织对纳入下一年度市级政府投资计划初步方案的项目开展调研,听取市投资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相关单位的情况介绍,征求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相关专工委、市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等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重点了解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专项发展规划; (二)是否具有社会和经济效益,是否对环境和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 (三)投资估算是否合理,资金来源是否落实,资金安排是否量入为出、综合平衡; (四)前期工作和决策过程是否符合规范程序。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工委应当在收到市级政府投资计划初步方案和政府投资项目说明材料后,召开集中预审会议,了解拟新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决策过程、投资规模、资金筹措等情况,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合规性等进行论证。 集中预审会议应当邀请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专业代表小组成员、计划审查专家参加。 市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就政府投资计划初步方案编制、资金筹措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项目建设相关单位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对政府投资计划安排的意见和建议,并回答询问。 第九条 市人大财经委应当及时召开全体会议,听取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工委关于政府投资计划初步方案预审情况的报告,对本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政府投资计划草案初步方案进行初步审查。 市人大财经委初步审查应当形成初步审查意见,并交由市投资主管部门研究处理。市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初步审查意见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人大财经委反馈对初步审查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对于初步审查意见中政府投资项目相关问题和建议,应当认真吸收采纳。初步审查意见未被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于每年12月份听取和审议下一年度市级政府投资计划安排情况的报告,审查政府投资计划安排情况。 市政府分管领导、市投资主管部门负责人及项目建设相关单位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并回答询问。 第十一条 市政府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7日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本期政府投资计划草案和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纳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可以采用专题调研、组织代表视察、听取和审议报告、询问、质询、专项调查等形式。相关专工委可以选取符合下列条件的部分政府投资项目进行重点监督: (一)投资规模较大且利用预算安排资金较多的项目; (二)群众关注度高,或者有可能对环境和公众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 (三)其他有必要重点监督的项目。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计划在执行中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调整。市政府应当于当年9月底之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政府投资计划调整方案的议案或报告: (一)需要增减政府投资项目的; (二)需要增减投资金额的; (三)其他需要调整的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市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审议30日前,将政府投资计划调整初步方案报送至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工委。政府投资计划调整初步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上一阶段政府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二)调整的项目; (三)调整的金额; (四)调整的原因; (五)因调整可能产生的影响和采取的相应措施; (六)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工委应当在收到政府投资计划调整初步方案后及时组织预审,提出预审意见,并提请市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 市人大财经委组织对政府投资计划调整初步方案进行初步审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初步审查报告。 第十七条 市政府应当于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0日前,将政府投资计划调整的议案或报告、政府投资计划调整方案草案以及其他有关材料提交市人大常委会。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政府投资计划调整方案的报告以及市人大财经委初步审查报告,作出是否批准政府投资计划调整方案的决议。 第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政府投资计划调整方案作出的批准决议,市政府应当落实。 经批准的政府投资计划调整方案及批准决议报下一次市人代会备案。 第十九条 市投资主管部门应当科学合理选择部分已建成的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专业机构开展项目后评价。 项目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项目后评价结果应当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19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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