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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大常委会人大协商工作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6-06-10

(2026年5月29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七十七次主任会议通过 )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健全人大协商工作机制,不断丰富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常州实践,进一步提升履职效能,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大协商,是指市人大常委会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针对重大问题、特定事项,在广泛调研并形成一定成果后,进一步听取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协商事项涉及的有关组织和人员等协商对象的意见建议,充分发扬民主,汇聚各方智慧、凝聚共识、形成合力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监督工作中的协商。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监督工作过程中,针对发现的重要分歧、突出矛盾、重点难点事项等开展协商;

(二)重大事项决定前的协商。就事关本行政区域内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和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在提请常委会审议表决前开展协商;

(三)代表建议办理中的协商。对跨部门、跨层级、情况较为复杂的重要建议,代表对初次办理意见或办理情况不满意,经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以下简称专工委室)协调仍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启动协商程序;

(四)其他依法需要开展人大协商的履职事项。

立法协商工作按照《常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协商办法》执行。

第四条  开展人大协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年度协商工作计划和重要协商活动应当向市委请示报告;

(二)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聚焦市委工作部署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切;

(三)坚持依法有序、民主平等,保障各方充分发表意见;

(四)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以凝聚共识、推动解决问题为协商目的。

第五条  每年11月底前,各专工委室提出协商议题建议,由常委会研究室汇总整理,形成下一年度协商工作计划,提请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后,纳入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

第六条  协商活动组织工作由各专工委室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明确协商重点、对象、方式、流程等内容,经常委会分管领导审定后组织开展。

第七条  根据协商事项的需要,从以下范围中确定协商参与人员:

(一)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相关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代表;

(二)协商事项直接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代表,所涉领域的重要参与者、矛盾集中方代表;

(三)相关行业和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

(四)本级人大代表,根据需要可邀请在常的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以及基层人大代表;

(五)与协商事项相关的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人。

第八条  协商参与人员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涉及事项范围较窄、专业性较强的,参与人员侧重专业性;涉及利益群体广泛的,应当兼顾各方,确保参与人员的构成合理均衡。协商参与人员名单由承办协商活动的专工委室研究提出,报常委会分管领导审定。

第九条  协商活动开展前,承办机构应当向协商参与人员提供相关资料,预留准备时间,保障各方充分发表意见。

第十条  协商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专题协商会。由常委会领导主持,围绕特定事项开展集中讨论,各方充分发表意见,形成多数共识;

(二)专项问题协商会。由相关专工委室负责人主持,针对具体分歧、难点问题开展协商,消除分歧、形成共识;

(三)书面协商。通过书面形式向特定协商对象征求意见,对反馈的意见进行汇总分析。

必要时,可以综合运用以上方式。

第十一条  协商活动应当形成协商纪要,如实记录以下内容:

(一)协商议题、时间、参会人员;

(二)各方发表的主要意见,包括不同意见;

(三)形成的共识意见和协商结论。

第十二条  协商纪要形成后,按照以下方式运用:

(一)监督协商形成的共识意见,应当作为常委会审议意见的重要参考,转化为对“一府一委两院”整改落实的具体要求;

(二)重大事项决定前协商形成的共识意见,应当在决定草案中充分体现;

(三)代表建议办理协商形成的共识意见,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在代表建议办理答复中予以反映,并限期有效落实;

(四)协商中反映的重要社情民意和突出问题,应当及时报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处理。

第十三条 对于协商中未能达成共识的重要问题,相关专工委室应当对分歧原因进行分析,提出后续工作建议,按照以下途径继续推动:

(一)需要进一步调研论证的,可以组织补充调研;

(二)需经市级层面统筹推进的,可以建议常委会采取专题询问等监督方式推动;

(三)属于重大体制性、政策性问题,本级无权协调的,可以通过代表建议等形式向上级有关方面反映。

第十四条  建立协商成果的采纳反馈机制。协商活动承办机构应当在协商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将协商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和处理结果反馈给协商参与人员。对未予采纳的意见建议,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常委会可以依托现有的代表家站点、经济运行观察点、社会发展观察点等平台载体开展协商,并探索运用数字化手段提升协商工作效能。

第十六条  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讲好人大协商故事,提升人大协商工作的知晓度、影响力,营造全社会广泛关注、积极参与、支持人大协商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暂行期限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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