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表决通过 |
发布日期:2018-08-31 |
《常州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是2018年市人大常委会两个正式立法项目之一。 5月3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次会议,对《常州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 8月29日-30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二次会议,对《常州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第二次审议。
8月29日上午,会议听取了市人大法制委关于《常州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下午,会议对《常州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草案修改稿充分吸收、采纳了各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有的组成人员也对个别条款的修改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环资城建工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法制办,根据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修改;晚上,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了统一审议。
8月30日下午,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二次主任会议,听取了市人大法制委关于《常州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报告。会议经讨论,同意将《常州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草案表决稿)》提请常委会会议表决。
在随后继续举行的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常州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被表决通过。《条例》将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常州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秉持公交优先、绿色出行、安全出行的理念,进一步细化了公共汽车客运发展在规划、用地、资金等方面的政策,明确了管理体制和相关政府部门职责,强化了公交专用道、场站、站台等客运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对运营企业提升服务质量、保障乘客权益等进行了规范,回应了人民群众不断提升的公交出行需求,具有较强的地方特色,将为我市公共汽车客运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来源:办公室 作者:蒋逸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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