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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守护一城碧水|《常州市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提请一审
发布日期:2022-07-01

水是生命之源、生态之基。常州地处长江之滨、太湖流域,河道纵横,水网密布,区域内有长荡湖、滆湖、大运河等重要河流湖泊,保护好我市水生态环境,关系民生,关乎发展。为进一步依法规范我市水环境保护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将《常州市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列入2022年立法正式项目。6月28日,在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三次会议上,《常州市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一审。

针对存在问题,以法补齐碧水攻坚突出短板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人受市政府委托,在对《条例(草案)》作说明时表示,立法保护我市水生态环境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必然要求,是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的现实需求,是落实和细化上位法的客观需要。“十四五”时期,水生态环境保护逐步由污染治理为主向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协同治理、统筹推进转变。近年来,全市上下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以水环境理化指标为代表的优良水体比例明显提升,但仍存在重点湖泊蓝藻水华多发频发、生态系统严重失衡等问题,成为碧水攻坚的突出短板。

近年来,从《长江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到《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制定、修正,都对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要求。制定更具地方特色、可操作性的水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有利于细化上位法要求,将我市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经验做法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为系统强化水生态保护责任、恢复区域水生态功能、提升水环境质量、保障水生态系统稳定提供重要法冶保障。

立足实际情况,多项条款将填补上位法空白

据了解,目前的《条例(草案)》共设七章、五十七条,对我市水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划与管控、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明确。其中“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明确溧阳市南部、金坛区西部重要水源涵养区保护要求;设定了滆湖、长荡湖湖体、沿湖岸的具体保护范围;按照太湖一级保护区(范围为太湖湖体、沿湖岸5公里区域、入湖河道上溯10公里以及沿岸两侧各1公里)的要求进行重点保护。“监督管理”规定了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网格化监管体系、联席会议制度等内容。

《条例(草案)》从我市实际出发,结合我市太湖流域实际情况和存在问题,立足解决问题,多项条款细化或填补了上位法空白。比如“水污染防治”明确将一些污染防治管理措施上升为法律规定,如区域削减方案、排污口规范化整治;住宅小区污水处理、服务业污水处理、工业集聚区水平衡核算等条款,细化上位法规定;明确工业企业雨水管路和雨水口要求等规定填补上位法空白。

“法律责任”章款中“对滆湖、长荡湖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向水体直接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行为予以处罚”的规定,细化了上位法罚则;“对排放工业废水的工业企业,未采取措施防止雨水管路和雨水下水口受污染或者通过雨水下水口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予以处罚”的规定,填补了上位法空白。

坚持民主立法,每一条款都充分论证

我市在制定《常州市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过程中,继续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为提高立法工作质量,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环资城建工委和市司法局提前介入,会同起草单位以及常州大学成立立法专班,组织开展了一系列立法调研、协调论证、征求意见工作,对每一条款都充分论证。

其中,今年5月11日,举行了立法听证会,听取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业企业、物业管理企业、服务业代表、专家、律师、居民代表和辖市区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5月12日,召开了由市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城管、水利、农业农村、财政、交通运输等部门参加的协调会签会。5月27日,《条例(草案)》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下一步,市人大常委会将进一步做好《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并在全面深入调研座谈和充分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条例(草案)》草案进行修改完善,为提交二审做好准备。

 

主办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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