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租赁住房安全管理条例》解读 |
发布日期:2022-10-20 |
10月19日,在常州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主任许玲对《常州市租赁住房安全管理条例》制定过程和《条例》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解读,要点如下: 一、立法过程 近年来,我市外来务工、经商等流动人口逐年增长,租赁住房成为了流动人口解决居住问题的优选方式。住房租赁市场的快速增长,在为流动人口解决居住需求的同时,也隐藏着较为突出的安全隐患。为此,市人大常委会将租赁住房安全管理条例确定为2022年立法正式项目,该项目也被省人大确定为我省设区市立法精品培育工程项目。 在条例的起草过程中,起草工作小组召开多次调研座谈会,专门召开立法听证会,实地走访多个社区,并赴兄弟城市开展深入调研,吸纳好的经验与做法;专门就人均居住面积等制度设计进行了大众问卷调查;收集近两年租赁住房方面的投诉电话,电话访谈投诉人70多位,了解引发租赁住房矛盾的原因。4月27日,条例草案提交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进行第一次审议后,草案文本在《常州日报》、常州人大网、人大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全文公布,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建议;发送给全体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市各相关部门、民主党派等书面征求意见,并通过代表履职平台就相关问题针对全体代表进行问卷调查;委托各辖市(区)人大常委会、立法联系点进行调研。同时,常委会领导多次带队赴各辖区以及部分立法联系点,进行现场调研;按照不同群体类别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政府部门以及行政管理相对人、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召开立法协商会,听取市政协委员和各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以及无党派人士的意见建议。组织了多次论证会,就重点内容听取法制专业代表小组成员、市人大代表、立法咨询专家以及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专业人员意见。仅在人大审议环节,收集到536条修改意见,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对这些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吸收。8月8日,市委常委会会议听取了条例制定情况汇报,对下一步工作提出具体要求。8月30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并于8月31日表决通过。条例的制定过程真正体现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立法的要求。 二、主要内容 条例共七章四十四条,包括总则、租赁管理、治安管理、消防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及附则,主要内容及制度设计如下: (一)构建租赁住房安全治理体制 一是明确出租人为第一责任人。要求其保障租赁住房建筑结构、供电、燃气、消防设施、装修室内空气等方面符合安全要求,依法依规明确租赁住房使用中的安全责任。二是强化政府责任。规定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租赁住房安全工作负责;建立综合协调机制,推进部门协同治理;织密基层管理网络,明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本辖区内租赁住房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同时结合相关上位法进一步明确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职责。三是明确部门职责。明确由市公安机关牵头组织实施条例;分别就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单位的职责作了进一步明确,同时要求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租赁住房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四是构建社会共治。要求租赁住房相关社会主体配合做好租赁住房安全管理工作;同时要求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对基层管理者、自治组织和市场主体的培训,提升租赁住房安全管理能力,推进社会共治。 (二)完善住房租赁管理体系 条例坚持从源头保障租赁住房安全。一是明确禁止出租的房屋类型,规范租赁住房使用行为。针对租赁住房被随意分割出租的混乱无序现状,进一步明确以原始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对起居室分隔出租作了严格限制;同时规定禁止将房间、阳台的整体或者局部改为卫生间、厨房;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的,不得出租用于居住。为了保障居住品质,适当限制居住密度,明确住房按间出租的,每间房间内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六平方米;每个房间居住人数不得超过两人,并对一些特殊情形作了例外规定,从源头上控制“群租房”的产生。二是强化租赁住房市场管理。明确转租住房五套(间)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将“二房东”纳入市场规范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中介、代理行为;完善住房租赁备案制度,推行合同网签备案,明确住房租赁企业租赁住房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住房租赁的,应当通过住房租赁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办理合同网签备案,改变因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率低,而导致对租赁市场失管的现状。三是运用现代科技,推进部门协同治理。明确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住房租赁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整合住房租赁相关的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信息资源,实现住房租赁登记备案、治安、消防、市场主体登记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信息共享。租赁当事人可以通过住房租赁综合管理服务平台进行备案,体现了行政管理的便民原则。 四是强化行政指导,推进管理的精细化、系统化。明确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和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和标准,制定本市租赁住房消防标准和装修、用电、用气等方面的技术导则,加强对租赁当事人装修、使用租赁住房的指导。五是鼓励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保障安全房源的供给。明确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措施,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的住房租赁企业;鼓励社会主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有组织参与租赁住房市场,以租赁市场的规范化提升租赁住房安全管理水平。 (三)明确治安管理要求 一是明确出租人义务。要求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查看身份证明、申报登记信息,督促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告知和督促遵守自治规范,对租赁住房日常安全检查,指导安全使用房屋和相关设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以及发现涉嫌违法犯罪活动及时报告、配合查处等。同时,对按间出租和出租住房集中居住规模较大的情形作了进一步的规范,强化对“群租房”的管理。二是明确承租人等义务。要求提供身份证明,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不违反规定留宿他人,遵守自治规范,安全使用租赁住房,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或者报告,发现涉嫌违法犯罪活动及时报告并配合查处等。 (四)明确消防安全规范 一是明确租赁住房的消防安全要求。规定建筑外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按间出租的自建住宅仅设有一部疏散楼梯的,应当在二层以上的每层设有建筑外窗的公共区域,至少设置一部逃生软梯等。二是要求配备消防设施设备。规定出租人配备灭火器材,集中居住规模较大的租赁住房应当在每间房间和公共区域安装火灾探测报警装置或者智能火灾预警装置,在公共区域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三是规范电动车停放及充电。明确电动车不得停放和充电的区域,对室内停放电动车进行规范,明确电动车禁止进入电梯。四是规范用电用气行为。要求租赁住房安装具有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和漏电保护功能的装置,电线应当采用阻燃材料穿管保护,依法安全用电,不得违规拉线接电、超负荷用电、违规使用大功率用电设备或者实施其他危害用电安全的行为。同时强调要安装、使用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技术标准和消防安全规定的燃气燃烧器具;不得擅自改装、移动、拆除燃气设施等。 (五)强化监督检查要求 一是强化市、辖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等监督检查的职责。二是明确建立租赁住房安全信用管理、安全评估制度,推行分级分类管理。三是明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置的要求。四是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公用事业单位明确巡查、制止、报告的要求。 (六)明确对违法行为的处罚 条例在上位法基础上,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补充规定。主要对违法分隔改造住房用以出租,违反每间房间居住人数和人均居住面积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为不符合出租条件的房屋提供中介代理服务,按间出租的和集中居住规模较大的住房出租人未采取相应措施、落实相应安全责任的等几类违法行为,设置了罚则。同时针对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蓄电池)充电不符合要求等安全隐患突出的行为,进一步明确要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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