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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轨道交通条例》获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
发布日期:2019-05-30

5月30日上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我市报送的《常州市轨道交通条例》。

《常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由常州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8年12月18日进行第一次审议,由常州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9年4月26日第二次审议通过,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19年5月30日批准。

《常州市轨道交通条例》共七章五十八条,对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保护区管理、运行服务和管理、安全和应急管理等内容进行了全面规范。

《常州市轨道交通条例》将于近日通过有关媒体全文发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来源:法工委  作者:李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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