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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决定〉的决议》等两项决议决定的决定
发布日期:2026-06-30

(2026年6月30日常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常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废止:

一、《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决定>的决议》(2001年8月15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二、《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的决定》(2015年10月26日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主办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人大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龙城大道12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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