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接受金建勇辞去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
发布日期:2014-12-29 |
(2010年12月30日常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二条和《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常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接受金建勇辞去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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