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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发布日期: 2010-06-04   来源:人大网 浏览次数: 字体: [ ] 视力保护色:

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

一、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稳步推进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一种新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的对象包括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被暂予监外执行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类罪犯。实行社区矫正不仅有利于提高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促进社会治安秩序的良性循环,而且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减轻国家的行刑成本。根据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市于20054月正式启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司法行政机关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扎实有序;公检法等部门各司其职,衔接配合默契;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齐抓共管格局初步形成,整个试点工作成效明显。截止20103月底,全市共接收社区矫正对象4049名,其中2288名矫正对象服刑期满顺利解除矫正,在册矫正对象1761名。目前全市已拥有省级社区矫正示范区一家(武进),市级社区矫正示范区一家(天宁),市级社区矫正示范点15家。

(一)构建了较为完备的组织网络。市、辖市区、镇(街道)三级在试点工作启动的第一时间,都成立了以党政领导为组长,司法行政、法院、检察、公安、民政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市司法局增设了社区矫正处,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市的社区矫正工作。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天宁区也成立了社区矫正管理科,并将原有的帮教安置工作职能并入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统一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工作。健全的工作机构网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形成了规范有序的工作机制。先后制定了《常州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常州市社区矫正风险评估、分级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社区矫正衔接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文件,保障了社区矫正工作规范、有序、稳妥地开展。市财政局、司法局研究出台了《常州市社区矫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按每名矫正对象2500元的标准,将社区矫正执行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市和各辖市区及时建立了社区矫正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分工明确,密切合作,社区矫正“上下联动、左右协调、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初步形成。

(三)建立了专群结合的工作队伍。按照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要求,全市建立了由司法所专职人员和派出所社区民警组成的执法工作者、由政府公开招聘的专职工作者以及由社会志愿者共同组成的三支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目前,全市共有社区矫正执法人员149名,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70名,社区矫正志愿者1859名,人员的到位夯实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基础。在重视社区矫正组织机构建设的同时,市及各辖市区还充分利用各种教育资源,积极开展培训工作,切实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者的专业水平、工作能力和职业素养。天宁区鼓励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参加心理咨询师考试,2009年该区有4名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获得了心理咨询师资格证书。

(四)探索了形式多样的矫正方法。一是积极实施分类管理。武进区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类型、改造情况、心理测试结果进行综合评估,实行严管、普管、宽管三个级别的分类管理,对矫正期间表现良好的服刑人员分级待遇,通过实行委托管理允许其外出务工。二是扎实开展教育改造。目前全市已建立了镇、街道教育基地33个,公益劳动基地94个,就业基地26个,各基层司法所和社区矫正工作者充分利用这些基地,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劳动改造和法律常识、公民道德、职业技能等日常教育。三是探索实施心理矫正。天宁区大力整合辖区医疗卫生资源,在全省率先出台《社区矫正对象心理矫治工作实施办法》,通过开展心理测试和咨询,随时掌握矫正对象的心理动态,并聘请心理专业人士对特定对象进行心理矫治,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创出了社区心理矫治的“天宁特色”。金坛市薛埠镇从实践中探索总结出社区矫正工作十法,在全省第二届社区矫正工作理论研讨会上得到与会领导和专家的一致好评。四是严格落实考核奖惩。各级社区矫正机构对表现突出的社区矫正对象给予表扬、评优、记功等奖励,对拒不接受教育矫正的对象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五年来,有4名矫正对象获得减刑,有2名矫正对象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五是不断加强帮扶工作。以重点扶持和适度扶持为基本要求,着力解决矫正人员的实际困难,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五年来,全市共帮助393名社区矫正对象落实了低保,就业技能培训256人次,帮助指导就业581人次。

二、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

经过五年的试点摸索,我市的社区矫正工作已经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法律法规的缺失以及其他主客观因素的影响,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推进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

(一)法律体系尚不健全。目前社区矫正工作的依据只有两高两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司法部下发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为开展这项工作提供法律支撑。随着试点工作的深入,一些深层次的问题日益凸现,亟待通过加快立法和完善制度体系来解决。最明显的是社区矫正执法主体与工作主体不一致,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社区矫正执法主体是公安机关,而实际执行的工作主体是司法行政部门,司法所承担着社区矫正的一线工作,责任重大,但法律政策没有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相应的执法权,难以保证矫正措施的实施到位。

(二)工作机制还不完备。相关部门衔接配合不到位的现象仍然存在。对跨省市流动人口和人户分离、居无定所的社区矫正对象监管难度较大。在激励社区矫正对象改造的措施方面,法律要求太严,办理程序复杂,适用比例较低,减刑门槛过高,五年来全市仅有4名矫正对象获得减刑。减刑条件过高,对调动矫正对象的改造积极性不利。在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保障方面,以矫正对象基数测算的执行专项经费已列入我市各级财政预算,但社区矫正工作的其他经费尚未建立稳定的保障机制,不能满足工作形势发展的需要。

(三)基地建设有待推进。通过社区矫正中心(基地)组织矫正对象开展集体教育、公益劳动和过渡性安置,可以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融入社会、服务社会的场所和机会。从目前我市社区矫正中心(基地)建设情况看:社区矫正中心(基地)建设与上级要求有差距。省司法厅要求各地建立集法制教育室、心理咨询室、阅览室、档案室、监控室于一体的社区矫正教育矫正中心,而我市现在仅建有武进、钟楼2家社区矫正中心(基地),且均是依托社会资源合作建立,单独建立基地还有一定难度。此外,公益劳动基地和过渡性安置基地为近两年开始推动,缺乏优惠政策扶持,安置能力不足。

(四)队伍建设仍需加强。上级要求,从今年开始专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配备比例要力争提高到115120,而我市目前专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与在册矫正对象人数比为125左右,同时,街道、乡镇司法所的工作人员还承担法制宣传、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等多项工作,人少事多的矛盾十分突出。加之目前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普遍采用聘用方式,无正式编制、薪酬较低,导致社区矫正专职人员队伍不稳定。另外,部分社区矫正工作者年龄偏大,专业知识欠缺,也制约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工作机制。全市法院、检察、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要按照“两院两部”《意见》的要求,各尽其责,加强衔接,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做好社区矫正工作。要全面落实社区矫正工作任务,切实做好对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和帮困扶助工作。要依法适时调整社区矫正对象的减刑条件,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切实提高罪犯教育改造积极性。要维护刑罚执行的统一性、严肃性,加强建章立制,完善矫正工作的运行机制,严格监管措施,防止社区服刑人员脱管失控。要加大社区矫正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提升社区民众对社区矫正的认同度。

(二)进一步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要加强对各种矫正措施的综合运用,探索科学的矫正方法,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效性。一要坚持因人施矫,认真制定矫正个案,做到“一把钥匙开一把锁”,提高矫正工作的针对性。二要坚持分类矫正,根据不同类型的矫正对象,制定出台分类矫正实施意见,提高矫正工作的有效性。三要坚持心理矫正,运用心理咨询、心理疏导等方法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心理矫正,提高矫正工作的科学性。要大力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积极推进社区矫正基地建设,不断提升社区矫正工作水平。

(三)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基层基础建设。要按照省司法厅的要求,加大基层司法所的建设力度,配齐配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强化管理培训,不断提升社区矫正工作队伍整体素质。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法,加大必要的投入,建设一支稳定的社会专业矫正力量。要确立公共财政为主渠道的社区矫正资金支持格局,在把社区矫正执行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的同时,确保社区矫正其他工作经费有稳定的来源渠道。

(四)进一步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制化进程。在当前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和工作主体不统一,社区矫正法律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一方面,我们必须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严格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两院两部”《意见》精神规范运行。另一方面,要利用各种途径,大力呼吁并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加快推进社区矫正立法进程,通过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依法规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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