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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执法检查报告
发布日期: 2010-07-05   来源:人大网 浏览次数: 字体: [ ] 视力保护色:

常州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主任  薛焕炳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照今年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安排,5月中下旬,市人大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组,对我市贯彻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检查组分别听取了市人口与计生委、所辖各市(区)政府的综合情况汇报,先后召开了5次由所辖市(区)计生局局长和基层计生干部参加的座谈会,并实地察看了多个市、辖市(区)、镇(街道)、社区(村)四级世代服务中心。现在,我受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执法检查组组长赵忠和的委托,将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市贯彻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主要成效

   2002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颁布实施,特别是“十一五”以来,我市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一法三规一条例”,采取了一系列切实有效的措施,在积极推进依法行政的同时,努力提升计生服务水平,探索实践人口与计生工作的转型提升,有效促进我市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一)积极依法行政,严格依法管理,着力落实计生工作的法规政策

   计划生育政策是我们国家的一项基本国策,计划生育工作有着很强的政策性,我市各级各部门切实加强领导,落实目标责任,着力实施各项计生法规政策。一是我市先后制定出台了关于计生工作的多项实施意见、管理办法,为我市计生工作提供了政策制度保障。二是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切实落实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坚持执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三是各相关部门牢固树立了大人口观念,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综合治理、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工作机制。四是高度重视计生队伍的建设和培养,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坚决杜绝违法违纪行为,积极打造一支思想好、业务精、善于做群众工作的优秀计生干部队伍,提高计生队伍依法行政能力。

  (二)坚持以人为本,推进优质服务,全面提升计生工作的服务能力

   当前,人口与计生工作已进入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新阶段。我市人口与计生工作已实现由稳定低生育水平向同时注重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改善人口结构的转变。一是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坚持服务至上,服务为重。二是完善全市优质服务体系,建设具有常州特色的城乡一体化的“世代服务”阵地。三是构建全市人口服务信息网络,搭建人口计生“三合一”服务平台,实现多部门信息资源共享。四是拓展优质服务内容,健全利益导向机制,通过开展“零距离服务”工程、“关爱女孩行动”、计生特困家庭帮扶救助、优生优育早教工程等一系列活动,充分体现了计生工作的人性化服务。

  (三)强化责任意识,探索管理体制,有效加强流动人口的计生管理工作

  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不断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一是将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纳入人口计生工作综合治理体系中,明确主要领导目标责任,落实专项经费专款专用,健全组织网络,形成区域共享、部门联动的机制,实现全市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局面。二是加强流动人口信息管理工作,把进村入户多渠道采集的信息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实行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化管理。三是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均等服务工作,加强宣传教育,出台优惠政策,提供免费服务,有力保障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

   二、需要引起关注的突出问题及相关建议

   从执法检查的总体情况看,我市在执行“一法三规一条例”方面是卓有成效的,常州人口与计生工作是走在全省前列的,创新的经验和做法是惠及全市人民的。

   但在检查中,检查组还了解到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我市人口与计生工作也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有一些还相当突出,基层的计生干部和群众反应强烈。

   (一)稳定低生育水平问题

   我市在继续稳定低生育水平上面临着严峻的考验:一是从纵向时间段上来看,近阶段第一代独生子女开始享受“双独”政策,我市政策内出生人口将有所回升,受其影响,同年龄段不符合再生育政策的人群再生育愿望增强。二是从横向地域上来看,计划生育政策存在区域性差异,各地的管理力度、工作措施也有所不同,而我省的计划生育政策较之周边省市要严格的多,受其冲击,我市部分群众特别是与其它省份交接地区的群众再生育意愿强烈。三是从我国改革大环境下来看,一些部门的改革措施与现行计生优惠政策不兼容,如婚姻登记、户籍登记、惠农利民、拆迁安置、房屋买卖租赁等,计划生育政策的导向性和优惠性不明显。四是特殊人群超生现象时有发生,不管是富人花钱“买着生”还是流动人口人户分离“躲着生”,社会负面影响都很大。五是计生部门对违法生育现象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违法生育现象发现难、取证难,社会抚养费足额征收难。六是我市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目前是100107,已到正常指标临界点。

   党的十七大把“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人口计生工作的明确要求。如何继续稳定我市低生育水平,我们建议:

   1.继续加大宣传力度。要提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对新形势下计划生育工作的认识,始终坚持经济建设和计生国策两手都要抓。要针对不同的服务对象进行相应政策的宣传告知,使群众进一步了解现行生育政策,从而自觉规范自己的婚育行为。

   2.继续加强行政执法力度。市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基层工作的指导力度,尤其对基础相对较差、问题相对严重的地区要重点进行指导和督查。要严把再生育审核关,坚决杜绝管理漏洞。要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严肃查处违法生育现象,特别是对富人违法生育问题要顶住压力,做好工作,领导干部也不要为其说情,以维护现行生育政策的严肃性。要高度关注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严厉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事件,努力维持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

  3.逐步完善利益导向机制。全面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认真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人口计生公益金管理制度,实行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救助,特别是对上世纪8090年代手术后遗症患者要实事求是对待,做好相应的安抚工作。在制定和实施新农合医保、拆迁安置住房、学生入学升学、下岗再就业等相关政策时,要与我市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政策挂钩,将计划生育家庭列为优先考虑对象。

  (二)流动人口管理服务问题

   随着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增长,流动人口数量也急剧增加,我市流动人口管理问题尤其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矛盾日益突出:一是从年龄结构来看,流动人口中婚育高峰期妇女所占比例较高,约占全部外来女性的80%以上;二是从来源地来看,尤其以苏北和周边省份为主,传统生育观念和计划生育政策都与我们有很大的差异,一孩率偏低;三是从管理层面来看,流动人口从业单位和居住地址都很不稳定,造成婚育信息难掌握、计生服务难覆盖、违法生育难处罚;四是从保障措施来看,各级财政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经费上的投入仍与法律法规要求有差距,基层计生队伍人手少、工作量大、财力保障不到位影响了管理和服务的到位。为此我们建议:

   1.加大流动人口综合治理力度。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要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要求,进一步健全目标责任制,加强监督考核,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政府要进一步理顺流动人口管理关系,合理分配相关职能部门在流动人口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避免出现多头管理或漏管不管等管理不到位的现象,真正构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一盘棋”管理服务体系。要进一步加大对流动人口违法生育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落实企业和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

  2.推进流动人口信息化管理模式。要规范运行国家、省、市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努力实现跨省市、跨地区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全面启用《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报告单》信息系统,对参加孕环情监测的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情况录入计算机,切实提高流动人口孕情监测的信息化程度。大力推广应用暂住人口信息远程申报系统,公安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系统及时反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计生干部要克服困难,积极拓宽信息采集渠道,尽可能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信息,更好地发挥信息引导作用。

   3.完善流动人口管理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逐年加大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财政投入,做到专款专用,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市、区两级要设置流动人口管理机构,镇、村两级要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针对我市机构改革中人口与计生部门未设流动人口管理机构的现实,建议“三定”方案中增加流动人口管理职能,增设流动人口管理处室(亦可与其它处室合署)。针对世代服务中心大都缺乏专业卫技人员和医疗设备等状况,建议政府统筹考虑,能将世代服务中心真正纳入卫生惠民工程体系,做到资源共享,政府可适当提高对卫生惠民工程的补贴。针对流动人口免费服务和四项手术费报销渠道不畅的问题,要改进工作方法,简化办事程序,确保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免费服务工作落到实处。

   (三)计划生育奖励政策问题

  对照“一法三规一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我市出台的相关政策,我市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兑现还不到位,主要表现在:一是部分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不愿履行计划生育方面的法定义务,不兑现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即每人每年20元)和200811以后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即每人3600元),严重挫伤了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二是计划生育奖励政策覆盖不全,城镇无业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没有明确规定由谁支付,多年前农转非人员不能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即60岁以上每人每月60元),加之近年来我市在建设经济开发区中大量失地农民拆迁进入社区,土地换社保后,原由行政村支付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没有落实,国家政策的公平性得不到体现。

   在今后的工作中如何化解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兑现上的矛盾,以更好地保障每一个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我们建议:

   1.市、区、镇、村四级财政要足额保障200811之前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的发放,并将城镇无业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也尽快纳入财政发放范围。

   2.针对企业独生子女奖励金落实困难的问题,建议参照无锡、苏州等周边城市和市内其它部门的做法,由税务代行征收,确保政策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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