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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0-07-22   来源:人大网 浏览次数: 字体: [ ] 视力保护色:

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10〕16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五日

常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增强工伤保险基金的保障能力,切实保障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推进工伤保险制度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市级预算、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实施全市工伤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和调剂的基础上,落实各级政府基金征缴和工伤待遇发放责任,逐步提高市级统筹水平,增强全市工伤保险基金调控能力,着力提高工伤保险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坚持“统一制度、规范管理”的原则。全市范围内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工伤认定、统一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工伤待遇、统一管理规程,基本实现工伤保险政策的总体一致、工作规程和信息等管理标准的基本统一,确保基金运行安全。

  (三)坚持“以人为本、优质服务”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作用,提升业务经办能力,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为参保单位和人员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服务。

  二、基本制度

  (一)参保范围。参保范围统一按照国家、省和市规定执行。

  (二)缴费标准。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市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标准及相关规定确定。工伤保险的基准费率、浮动费率按照国家、省和市规定执行。特殊对象参加工伤保险办法按照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工伤认定。金坛市、溧阳市和武进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工伤认定工作。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和戚墅堰区的工伤认定工作,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四)劳动能力鉴定。按照“一级鉴定、两级管理”的管理制度,开展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统一扎口负责全市鉴定工作,委托各辖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工伤申请鉴定材料受理、鉴定结论送达等日常工作。

  (五)工伤待遇。全市执行统一的工伤保险一次性待遇、定期待遇标准,凡是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挂钩的工伤保险待遇,均以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依据。以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依据确定工伤保险待遇暂时有困难的地区,可在两年内逐步过渡。

  全市执行统一的工伤医疗机构的准入、工伤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标准。工伤医疗以《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市相关规定为依据。

  (六)管理规程。全市施行基本统一的业务经办规程,实现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

  市劳动保障部门与各辖市(区)劳动保障部门逐步实行联网管理,使用统一的符合“金保工程”要求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工伤保险数据集中到市劳动保障部门,实行统一管理。

  三、工伤保险基金管理

  (一)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市级预算管理制度。全市统一编制工伤保险基金收入和支出预算,明确市工伤保险基金和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工伤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各预算单位”)的责任。预算的编制应按照政策性、可靠性、完整性、收支平衡和应收尽收、应保尽保的原则,综合考虑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预算年度各预算单位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各预算单位结合本地区实际,提出工伤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的建议,并依照有关规定上报,作为编制全市工伤保险基金预算的依据之一。全市工伤保险基金预算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共同编制。

  (二)建立工伤保险调剂金制度。各预算单位按照各地上年度应缴工伤保险费的7%提取调剂金,在全市统一调剂使用。调剂金的使用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三)完善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各预算单位应当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储备金用于各地重大伤亡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以及工伤保险基金当年收不抵支的部分,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各预算单位人民政府垫付。

  (四)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一全市工伤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审计等制度,逐步实行统一收入、统一支出管理。

  四、组织领导和管理责任

  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后,各预算单位人民政府仍是所辖区域内工伤保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当地工伤保险管理和组织领导工作,各预算单位劳动保障部门是工伤保险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工伤保险工作。税务、财政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继续做好工伤保险费征缴、基金监督管理等各项工作。工伤保险工作纳入对各预算单位人民政府和劳动保障部门两级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建设,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负责所辖区域内工伤保险相关工作。各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行政管理权限不变,所需经费由各地财政解决。

  本意见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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