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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的意见
发布日期: 2010-07-22   来源:人大网 浏览次数: 字体: [ ] 视力保护色:

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10〕15号
 

市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的意见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市区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土地出让收入征收,是净化土地市场秩序的需要,也是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的重要职责,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的综合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的具体征收。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要督促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

  二、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完善土地出让收入征收信息系统,做到与相关部门联网互通,实现信息共享,及时反映每宗地块出让收入应缴金额、缴款期限、欠缴金额等情况。到期不缴或未缴清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信息系统将自动计算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按财综〔2006〕68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对国有土地使用人不按土地出让合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应当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

  逾期缴纳的,在缴纳土地出让收入本金的同时应当缴清违约金。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分别开具土地出让收入缴款收据和违约金缴款收据,违约金随土地出让收入一并缴入地方国库。

  三、对拖欠土地出让收入的,有关拖欠和违约信息记入诚信档案;拖欠土地出让收入期间不得参与新的土地出让交易活动。对拖欠土地出让收入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证;规划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严格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核定申报中,应当把土地出让收入缴纳情况作为审核的重要内容之一。严格商品房预销售管理,房管部门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当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由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款凭证,否则不予办理。

  五、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加强土地出让合同管理,对拖欠土地出让收入,根据合同约定应当取消成交资格、没收定金的,一律予以收回土地使用权、没收定金;对已大量开发、难以收回的,将依法严格限制其后续开发;对依法应当提请仲裁或诉讼的,及时提请仲裁或诉讼。

  六、市土地出让收入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的协调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国土资源、财政、建设、规划、房管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土地出让中的实际问题;国土资源、财政、审计、监察、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对土地出让收入征收情况的监督检查机制。各级各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

  七、严格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纪律。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工作人员在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一○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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