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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权利
发布日期: 2012-06-22   来源:人大网 浏览次数: 字体: [ ] 视力保护色:

  一般地说来,各级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有以下十项工作或称十项权利:

  (1)出席代表大会会议权,人大代表有权参加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会议、小组会议及其它有关会议;

  (2)审议权,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

  (3)提议案权,可以提出属于本级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议案;

  (4)选举权,包括决定任免权。参加列入大会的选举事项,并可对提交大会讨论的候选人名单提出意见或提出新的候选人;

  (5)询问权,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

  (6)质询权,可向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质询案;

  (7)罢免权,可以提出对本级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罢免案;

  (8)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权;

  (9)表决权,可以对大会交付表决的议案、报告及有关事项或人事任免案表示愿意和选择;

  (10)提建议、批评和意见权。

  对全国人大代表来说,还有一项权利或一项工作,即可以依照宪法规定的严格程序提出宪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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