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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的议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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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云霞等10名代表提出《关于调整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的议案》。 问题的提出: 2007年常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并施行的《常州市法律援助办法》第十四条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作了规定: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经济困难:(一)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二)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人员;(三)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四)特困职工;(五)农村“五保”对象;(六)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七)家庭人均经济收入为最低生活保障线150%以下的军人或军属;(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物价也在不断的上涨,原有的经济困难标准已不能适应我市实际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同时为了让更多的人能打得起官司,努力拓宽法律援助覆盖面,切实保障我市经济困难公民的基本权益。 建议: 在原有标准基础上,扩大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和增加新的困难条件。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超出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但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2倍之内(含2倍)的; 2、被认定为常州市低保边缘困难家庭的; 3、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 4、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5、人民法院决定给予司法救助的人员; 6、子女未尽赡养义务、要求赡养费、医疗费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 7、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对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要求离的受害方且不涉及财产分割的; 8、父母一方或双方未尽抚养义务,要求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的未成年人; 9、接受政府其他救济、救助的人员; 10、遇有特殊情况致家庭经济困难,由村(社区)、镇(街道)两级出具经济困难证明,并经法律援助中心审查符合条件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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