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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志军在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上作检察工作报告(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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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工作回顾 一、立足职能服务大局,着力保障经济社会发展 服务经济转型升级。依法打击危害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影响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各类犯罪,提起公诉走私、金融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嫌疑人266人。围绕市委关于创新驱动战略的部署,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依法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13件27人。建立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长效机制,牵头与市中级法院、公安局、司法局等单位会签了《关于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执法联动机制的意见》,成立“常州市知识产权检察工作中心”,探索建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巡回检察”机制。开展“法律服务进企业”专项活动,召开“问需于企、服务发展”座谈会,出台《关于服务企业创新转型发展的指导意见》。依法妥善办理涉企案件,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改进执法方式,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侦查措施,实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服务保障民生改善。确立“民生检察深化年”工作主题,出台《关于加强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意见》,向社会公开检察为民十项承诺,定期通报进展情况,确保落实到位。积极参与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依法严厉打击出售“病死猪肉”、制售“地沟油”等危害群众生命健康的犯罪,从快批捕27人、起诉30人,立案查处其背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5件15人。认真开展查办和预防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职务犯罪专项工作,在矿产资源、医疗卫生、征地拆迁等领域查办职务犯罪案件54件60人。建设“检察为民中心”,形成集“12309”民生服务热线、受理控告举报申诉、律师接待、远程视频接访、行贿档案查询、检务公开等10项功能于一体的服务群众新平台。加强刑事被害人合法权益保护,对220名特困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提供心理、法律和经济救助,发放救助金41.1万元。我市民生检察工作的做法被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参阅件》刊载。 服务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环境公益保护,推进常州市“环境公益保护联动执法中心”实战化运行。与市中级法院、公安局、环保局等单位会签了《关于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规定(试行)》,明确环境保护执法联动相应程序和等级,构建环境污染案件行政、民事、刑事处理三级响应机制。2013年,起诉破坏环境资源和生态保护的犯罪嫌疑人23人,立案查办矿产资源监管领域职务犯罪17件17人,挽回经济损失2100余万元。2013年4月,省政府在常州召开环境执法联动工作推进会,在全省推广常州模式。 二、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着力推进平安常州建设 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认真履行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职能,严把事实证据,严守程序规范,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3808人,提起公诉6295人。积极参与打黑除恶、扫黄打非、禁毒禁赌等专项行动,突出打击黑恶势力、严重暴力、多发性侵财以及“黄赌毒”等犯罪,提起公诉4263人。依法起诉了以陈志相为首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牢固树立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理念,切实维护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确保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初犯、偶犯、过失犯和未成年犯,依法实行轻缓处理,依法不批准逮捕325人,决定不起诉180人。 认真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强化矛盾纠纷的源头预防,制定《关于办理重大敏感案件的指导意见》,对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或激化矛盾的案件开展风险研判。强化矛盾纠纷的和解调处,加强对不批捕、不起诉、不抗诉等情形的释法说理工作,积极开展刑事和解、民事行政申诉和解以及涉检信访息诉和解,促成和解845件,努力把执法办案过程变为化解矛盾的过程。强化信访积案的排查化解,通过挂牌督办、检察长包案、公开听证等方式,化解重信重访和涉检信访积案23件。加强控申接待窗口规范化建设,全市两级检察院建成4个全国“文明接待室”、“文明接待示范窗口”。 积极参与创新社会治理。推进“常检新航”项目,建立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社会调查、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借助社会资源开展青少年心理矫治、公益救助、志愿者服务等活动,实现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专业化和维权社会化的有机结合。平等保护涉罪外来人员诉讼权利,联合社会力量开展观护矫正工作,设立天宁“新希望”、武进“金球驿站”等22个观护矫正工作站,接纳符合条件的涉罪外来人员309人。加强社区矫正监督工作,对2417名矫正对象的矫正活动进行监督,帮助社区服刑人员回归社会。针对执法办案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向地方党委政府报送加强矿山监管整治、小额贷款公司规范、生猪屠宰检疫管理等专题报告28份,推动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活动 12次。 三、严格执法惩防并举,着力促进反腐倡廉建设 切实强化惩防腐败职责使命。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始终明确工作定位,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进一步坚定敢办案、办好案的职业信心和勇气。紧紧依靠人民群众的参与和支持,构建来信、来访、电话、网络“四位一体”举报体系。加强与纪检监察、行政执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健全侦防内部一体化工作机制,在全市部署开展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专项行动5次。完善执法规范和监督制约机制,坚决防止有案不办、压案不查和选择性执法等行为的发生,提升执法水平和办案质效。2013年职务犯罪案件的起诉率同比上升2.9%,有罪判决率为100%。 不断加大职务犯罪查办力度。突出查办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和群众反映强烈的职务犯罪案件,立案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109件116人,大案率为100%,其中科级干部43人、县处级干部7人,涉案金额百万元以上的10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6800余万元。依法查办了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副局长夏国强、中华曙猿遗迹保护区管理处原主任钱和金等处级干部职务犯罪要案。加大惩治渎职侵权犯罪工作力度,建立重大复杂案件专案调查、案情沟通和协作处理机制,着力解决制约查办渎职侵权犯罪瓶颈问题,立案查办29件44人,人数同比上升12.9%。其中重特大案件26件41人,科级干部14人。 深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进一步推动党委领导下的社会化预防工作,完善预防调查、检察建议、年度职务犯罪惩防报告等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结合办案发出检察建议69份,促进有关行业加强内部廉政管理。联合市纪委开展“廉洁示范工程”创建活动,在青果巷历史文化街区保护项目、青韵雅苑保障性安居工程等10余项重大工程中开展专项预防。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机制,全年提供查询9700余次。深入开展预防宣传和廉政教育,建成“常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基地”,组建法制宣讲团,开展职务犯罪警示宣传教育360余次。 四、强化监督坚守底线,着力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在侦查监督方面,监督侦查机关立案23件、撤案6件,纠正漏捕38人、漏诉59人。在刑事审判监督方面,提出抗诉18件。在民事和行政诉讼监督方面,受理当事人申请监督案件133件,提出抗诉3件,提请抗诉6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8件,办理执行监督案件42件。在刑事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方面,依法对监管场所提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6896人进行监督,对其中不符合条件的152人提出否定意见,对刑事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11份、检察建议22份。 改进监督薄弱环节。针对公共利益、国有集体资产遭受损害的情况,深入推进民事督促起诉,办理重大环境污染、集体土地出租等领域的民事支持督促起诉21件,协助挽回经济损失1200余万元。针对虚假民事诉讼问题,市检察院牵头召开全市打击虚假诉讼联席会议,会同有关执法部门形成打击合力,办理虚假诉讼案件77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11件17人,移送法院追究民事责任31件。针对行政执法监督问题,在全省率先出台《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暂行规定》,开展行政非诉执行专项监督活动,发出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检察建议67件。 坚持监督配合并重。切实抓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加强与法院、公安、司法行政部门的沟通联系,增强诉讼监督的严肃性和规范性。联合法院、公安出台规范性文件15份,建立完善重大案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随案移送、非法证据排除、侦查人员出庭等机制,形成防范冤假错案的工作合力。市检察院与市中级法院建立法检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解决执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与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开展座谈并出台意见,积极构建检察官和律师良性互动关系。通过建立健全诉讼监督机制,加强互相配合制约,共同维护法治尊严和司法权威。 五、锤炼队伍夯实根基,着力提升检察工作亲和力和公信力 深化作风能力建设。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市委改进作风八方面意见,制定加强调查研究、改进文风会风、厉行勤俭节约等32条具体措施。两级检察院领导带头严格执行规定,建立多层面倾听意见机制,开展“走基层、访一线”、“干警议政谋发展”活动,征集意见建议72条。严格落实检察机关八条禁令,以刚性的纪律给每个干警带上“紧箍咒”,使讲规矩、重规范、守纪律的意识内化于心、外践于行。开展“能力兴检工程”,深化检察职业导师教官制,加快青年干警培养,开展领导干部素能、专项业务、岗位技能等七大培训,组织检察官与律师论辩赛等各类练兵竞赛314场,有20人次在省级以上比赛中获奖。探索建立非法律类专业人才辅助办案制度,聘任13名专业(非法律)人才,为检察专业化建设提供智力支持。 深化监督机制建设。加强案件监督管理,依托信息化实现对执法办案的全程管理和动态监督,全年监管各类案件7753件,开展涉案款物管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落实、举报线索规范处理等专项检查20次。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时排查防控廉政风险,突出加强对职务犯罪侦查等重要岗位和案件终结性处理等关键环节的监督。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向市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了民事行政检察等工作,认真落实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和审议意见,不断加强和改进工作。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沟通联系,通过邀请视察工作、参与执法检查、通报检察工作等多种方式,主动征求意见建议。健全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制度,推进检察决策的民主化和法制化。面向基层群众深化检务公开,大力推进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建设,开展“中吴网网友走进检察院”活动,先后组织1200余名群众走进检察机关,增强检察工作的透明度。 深化基层基础建设。围绕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和保障现代化的总体要求,引导基层检察院正确处理继承与创新、当前与长远、显绩与潜绩等关系,坚持打基础利长远、勇探索求发展,形成全面发展、群体争先的良好局面。落实市检察院班子成员挂钩联系、部门对口帮促等制度,积极帮助协调解决制约基层检察院发展的困难和问题,促进新一轮基层检察院建设取得了新的成效。新北区检察院、天目湖地区检察院分别被评为全国、全省先进基层检察院。坚持向科技要检力,制定检察技术信息化建设三年规划,搭建数字化视讯综合应用、电子政务管理、诉讼监督等平台,有效服务办公办案。 #p# 2014年工作思路 一、牢牢把握服务发展首要任务,更加自觉地在全局中谋划和推进检察工作 认真贯彻市委十一届六次全会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关于全面深化重要领域改革的决策部署上来。积极服务全市“重大项目突破年”活动,立足检察职能,强化服务保障举措。突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加强对非公企业合法权益的平等法律保护,依法有力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促进形成法治化营商环境。突出保障经济转型升级,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执法联动机制,强化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促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突出保护生态环境,依法严惩破坏环境资源和生态保护的各类犯罪,加大对环境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力度,促进美丽宜居家园建设。 二、牢牢把握执法为民根本宗旨,更加有力地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坚持以最广大人民利益为念,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关注点作为检察工作的着力点。部署开展“民生检察提升年”活动,建立健全检察机关执法为民工作机制。紧紧围绕人民群众最关注的公共安全、公平正义、权益保障等问题,扎实深入开展查办和预防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职务犯罪专项工作,突出对食品药品生产、流通、质量监管等环节犯罪的打击,促进从源头上保障和改善民生。适应城镇化发展趋势,妥善处理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中的法律纠纷,依法保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强“检察为民中心”平台建设,完善检察人员直接联系群众、直接服务群众工作机制,畅通群众诉求渠道,进一步贴近群众开展检察工作。 三、牢牢把握法律监督工作主题,更加有效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执法办案为中心,不断提升法律监督水平。切实推进平安常州建设,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各类犯罪,加强对创新社会治理的法治保障。按照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要求,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突出查办大案要案,又注重查办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发挥“常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基地”平台作用,促进从源头上有效防治腐败。全面落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要求,建立健全互相配合、依法制约的体制机制,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进一步提高执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四、牢牢把握司法改革正确方向,更加务实地推动创新创优发展 牢固树立改革创新意识,按照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部署,结合自身实际,循序落实各项检察改革任务。深化案件管理机制改革,全面推行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实现案件从受理到办结全程网上运行,强化节点控制和内部监督制约,为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提供信息化保障。大力推行检务公开,树立平等、开放、自信的理念,探索建立不立案、不逮捕、不起诉、不予提起抗诉决定书等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制度,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积极稳妥推进基层院机构设置改革试点工作,切实发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系点的作用,加大探索创新力度,为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提供借鉴和参考。 五、牢牢把握公正司法目标追求,更加坚定地打造过硬检察队伍 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和检察职业道德建设,以优良党风带动检风。遵循检察工作司法属性,探索建立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的办案责任制,健全和落实检察官职业准入、职业培训、分类管理等制度,提高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深化检察文化建设,引导检察人员牢固确立正确的法律信仰和价值取向,始终保持求真务实、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毫不放松地抓好自身反腐倡廉和纪律作风建设,健全从严治检的长效机制,突出领导班子建设,以自身过硬的作风,引领全市检察干警坚定不移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扞卫者。 #p# 《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有关用语说明 1. 刑事和解(报告第4页第10行):是指对一些轻微的犯罪案件,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依法可以和解。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作出从宽处罚的判决。 2. 附条件不起诉(报告第4页第17行):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并给其设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考验期,对其进行监督考察,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积极履行相关义务,检察机关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3. 犯罪记录封存(报告第4页第17行):是指司法机关对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4. 观护矫正(报告第4页第20行):是指检察机关为推进平安常州、法治常州建设,针对近年来外来人员犯罪案件不断增加、适用逮捕强制措施比例较高的问题,在相关企业探索建立涉罪外来人员观护矫正工作站,对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但不能依法提供保证人或者保证金的涉嫌轻微刑事犯罪的外来人员进行观护教育,为其平等适用取保候审提供保证条件,加强教育矫治,促使其更好地回归社会。 5. 年度职务犯罪惩防报告(报告第6页第9行):是指检察机关为提升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成效,对每年查办职务犯罪总体情况、发案特点和趋势等进行深入分析,提出预防、遏制职务犯罪的对策建议,形成年度报告报送地方党委,为健全惩防体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供决策参考。 6.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报告第6页第13行):是指检察机关结合法律监督职能,整合查办案件形成的贿赂犯罪信息资源,整理、录入行贿犯罪档案信息,建立行贿犯罪档案库和查询系统,接受社会单位和个人关于行贿犯罪记录的查询。 7. “常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基地”(报告第6页第15行):是指经常州市委决定,由常州市检察院承办建设的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基地,于2013年12月10日起正式投入运行。基地紧扣警示教育主题,深入挖掘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和规律,集展览、警示教育、教学研究、情景体验、网络互动等功能于一体,是全市进行预防职务犯罪教育的重要平台。 8. 诉讼监督(报告第6页第18行):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具体包括:一是立案监督,即对侦查机关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和违法立案;二是侦查活动监督,即对侦查机关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包括纠正漏捕、纠正漏诉和纠正违法等工作;三是刑事审判监督,即对法院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四是民事和行政诉讼监督,即对审判机关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及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五是刑事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即对刑事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和监管场所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 9. 再审检察建议(报告第7页第3行):是指检察机关对一些符合抗诉条件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不采取抗诉方式启动再审程序,而是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由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程序重新审理。 10. 支持督促起诉(报告第7页第10行):是指在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因他人行为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依法督促或支持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侵害人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 11.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报告第7页第20行):是指检察机关在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过程中,实施全过程不间断的同步录音录像,切实防止不公正、不文明、不规范行为的发生,有效保障人权。 12. 检察职业导师教官制(报告第8页第15行):是指检察机关为青年干警量身定制自身职业规划、搭建岗位成才平台的探索举措,旨在通过检察业务专家、业务骨干对新进人员、优秀年轻干警和拟作为后备干警培养的干警进行“一对一”的职业训练和重点培养的方式,加快青年干警专门人才培养,逐步形成人才梯次和检察官培养长效机制。 13. 非法律类专业人才辅助办案制度(报告第8页第18行):是指检察机关为进一步加强检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聘请金融、知识产权、环保等专业领域的人才,提供专业咨询、开展专项课题研究和辅助案件办理。2013年10月31日,常州市检察院举行首届非法律专业人才库专家聘任仪式,来自大专院校、金融机构的13名专家(学者)被聘为首届非法律专业人才库专家,任期5年。 14. 人民监督员制度(报告第9页第9行):是指选任联系群众密切、社会经验丰富、专业特长显着的社会各界人士担任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有“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超期羁押或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拟撤销案件,拟不起诉,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违法违纪情况”等七种情形的,依照一定监督程序进行监督。市、县(市、区)两级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统一由上一级检察院组织选任,需要接受监督的事项统一由上一级检察院选派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 15. 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报告第13页第6行):是指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了适应案件管理机制改革和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新要求,研发的适用全国检察机关的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该系统融办案、管理、统计于一体,覆盖了除对监管场所监督管理业务以外的所有检察业务,实现业务受理、办理、流转、审批、监管用印等全部网上运行,全国四级检察机关纵向贯通、信息高度共享。通过应用系统,把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规则、执法工作基本规范固化下来,对每个办案环节设置明确的流程指引和预警功能,对重要环节实行节点控制,有效保证严格执法,避免办案的随意性。2013年10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山东专门召开会议,对推行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进行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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