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标准

发布日期:2014-12-29访问次数: 字号:[ ]


包旭等11位代表:

  【案由】 我国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推行计划生育,1982年将其定为基本国策,经过三十年的努力,我国对人口增长的控制卓有成效。据了解,从1979年起,我国城市独生子女家庭可获得每月5元的奖励补助金。改革开放三十年过去了,人民的经济收入和物价水平大幅度提高,然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却一直保持三十年前的标准未变。在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常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办法》中规定: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从领证之年起至孩子十四周岁止,每年各领取20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父母双方共40元。“奖励机制”已经更多地成为了一种象征意义,很难真正起到激励的作用,基层推行计划生育的工作难度加大。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标准由各省自定,在省标准的原则上各市根据自身经济发展程度进行细化。经调查,2008年全国部分地区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执行标准如下:浙江省每个家庭每年100元以上;北京市、河南省、山东省、云南省每个家庭每年120元以上;深圳市每个家庭每年360元以上;江苏省每个家庭每年40元以上,其中常州、镇江、南通等市执行40元标准,南京、无锡执行40至120元标准,苏州、连云港执行60元标准。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全国大部分地区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标准相对于三十年前变化均不大。常州市执行的是江苏省的最低标准,而目前江苏省的标准与其他省市相比还存在可以提高的空间。

  【建议】一、适当提高常州市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标准。鉴于常州市现执行的是江苏的最低标准,建议在不违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原则上,分析自身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现状,与同类地区进行比较,在综合考虑在职职工单位和政府财政承受能力的前提下,适当提高常州市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标准。二、向省有关部门进行呼吁,提高江苏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标准,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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