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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的决定
发布日期: 2015-10-26   来源:人大网 浏览次数: 字体: [ ] 视力保护色: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的决定
(2015年10月26日常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生态红线是保证生态安全的底线,对维护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划设生态红线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战略举措。为切实加强我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工作,确保区域生态安全和生态环境质量的逐步提高,进一步促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严格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责任。生态红线是继耕地红线后,又一道被提到国家安全层面的“生命线”,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生态红线的重要战略意义,牢固树立红线意识,理顺保护与发展的关系,确保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要落实属地责任和行政职能,建立各级政府层层负责、一把手负总责的责任体制,各相关部门各负其职、齐抓共管、条块结合的保护机制。要建立健全生态红线区域保护机构,配备人员,完善保护设施和资金配套政策,设立生态红线区域保护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确保红线保护专人负责、专款专用,严保生态红线不失守,为子孙后代留下一方净土。
       二、构建生态红线区域保障体系。生态红线区域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加快建立一整套包括规划、制度、技术等在内的保障体系。要严格执行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在省级生态红线区域优化调整的基础上加快编制市级生态红线保护规划,确立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的基础性、强制性、约束性地位,把保护放在优先位置,其他各类规划要服从于生态红线保护规划的要求。要切实发挥制度的保障作用,进一步完善管护问责、生态准入、生态监察、生态补偿、生态考核、生态资金保障等保护制度。要加强红线区域生态资源、生物多样性调查,生态基础研究和动态监测等工作,全面掌握第一手资料,制定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要完备生态补偿和转移支付机制,让保护地、保护者充分受益,对生态资源占用实行严格的“占一补一”制度,通过市场调节作用提高全社会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落实生态红线区域保护措施。对全市生态红线区域按照一、二级管控区要求实行严格管控,一级管控区内严禁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二级管控区严禁有损主导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不同类型级别的红线区域制定有针对性的保护与管控措施。要严格按照保护方案和建设标准实施“一区一策”的保护与提升工程,明确责任主体和进度要求,确保资金到位和工程质量。对保护区内不符合保护要求的项目必须加大专项整治力度,明确时限要求,及时关闭、拆除原有违法违规项目,同步做好该区域的生态修复工作,确保红线区域的生态质量稳步提高。
       四、建立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监督机制。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通过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组织人大代表视察调研等多种形式,加强对生态红线区域保护工作的检查和监督。要积极推进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的立法进程,把生态红线的刚性约束和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的制度上升到法律层面,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守的基本准则。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大对红线区域的环境监察和执法力度,依法坚决查处逾越生态红线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真正做到“不越雷池一步”。要加强对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的宣传,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和力量参与红线保护,在全社会形成知晓红线存在、监督红线执行、保障红线功能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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