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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不再“任性”¬——武进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召开二十九次会议
发布日期: 2016-02-02   来源:人大网 浏览次数: 字体: [ ] 视力保护色:

对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闭会期间须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这既是代表依法履职的保障措施,也是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人大常委会的一项权力。由于人代会会议时间有限,因而这种许可大多是在闭会期间由人大常委会作出。如何既依法保护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务又依法支持司法机关及时办理案件,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成为人大常委会工作中需要准确把握的一项重要工作。

由于现行宪法、法律对人大许可权的规定比较原则笼统,各地操作实践做法又不统一,已影响到依法许可的开展。应当如何提请、如何进行审查、许可的主体和程序等难以把握,从而导致存在一些争议。武进区人大常委会对此高度重视,认为依法规范对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许可工作很有必要。2015年5月18日,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拟出台《常州市武进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许可对区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办法》,并明确由内务司法工委牵头承担具体起草工作。

为此,起草组认真学习了《代表法》、《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和有关资料,尤其对《代表法》几次修改的背景、修改的内容以及表决的结果进行研究,搜集了广州市、温州市、锦州市、常州市等近十家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有关规定、办法进行比较,走访了常州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和本区司法机关有关同志,听取了他们的意见,远赴浙江省温州市、辽宁省锦州市人大常委会学习考察。在此基础上,起草组起草了《办法》(草案),经过数轮的讨论和修改,再向各部门、各单位征求意见。与此同时,起草组将《办法》(草案)上报常州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法制工委进行预审。此后,起草组及时将上级部门的预审意见和各相关单位、区人大各委室的修改意见汇总综合,再次对《办法》(草案)进行修改。《办法》(草案)共计二十八条,主要内容涉及制订本办法的目的及法律依据、明确提请许可机关的范围和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范围、明确人大常委会许可提请程序、审查审议人员的回避、追责等。

2015年 12月1日武进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已经审议通过了该《办法》,从此让办理许可对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程序变得有章可循、科学规范,不再“任性”。更重要的是,进一步保障了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维护了代表合法权益,监督支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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