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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部署地方立法工作——让地方立法成为社会认同“最大公约数”
发布日期: 2016-08-05   来源:人大网 浏览次数: 字体: [ ] 视力保护色:

我市自去年7月底获得地方立法权后,立法工作取得积极进展。8月4日下午,市委召开全市立法工作会议,专题研究部署新形势下地方立法工作。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阎立、市长费高云讲话,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俞志平主持会议,市领导邹宏国、杭天珑、戴源等出席会议。






阎立指出,必须充分发挥立法工作对改革发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注重顶层设计,努力使地方立法成为增进百姓福祉、增进社会认同的“最大公约数”。全市要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更实的举措,推动地方立法工作创新发展;结合实际细化、补充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在法制统一的框架下突出地方特色;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推动城市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深化改革预留空间。



阎立强调,立法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群众关注度高。地方立法工作要根据“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则,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彰显地方特色、完善立法机制。市人大要紧扣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全市改革发展大局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优先安排改革发展中重点领域的立法项目,使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最大程度地做到科学、合理、可行。在改革发展中遇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要结合实际先行先试,发挥地方立法“试验田”的作用。要坚持依法治市,在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贯彻实施方面下功夫,努力提升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水平,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费高云指出,用好地方立法权,把政府立法工作做深、做细、做精,能有力助推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提升行政决策的执行力、投资环境的吸引力和社会公众的凝聚力。全市要围绕“十三五”目标,树立“为民、便民、惠民”立法理念,从制度上保障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政府立法要遵循“职权法定、高效便民、程序正当、权责一致”原则,提高政府工作的法治化水平。下阶段,我市将配强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做好各项保障工作,确保立法工作有条不紊地推进。



俞志平对下一阶段工作作了部署,立法会议召开后,要做好《常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审议工作,认真开展立法项目调研,谋划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在加强能力建设、提高立法质量上下功夫。



一年来,我市立法工作实现了“开好头、起好步”的预定目标。今年6月1日,首部地方性法规《常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正式实施。《常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即将交付审议,各类立法调研项目也正在有序推进。首部地方政府规章《常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已由市政府颁布施行,《常州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及专家论证也已完成。

市人大常委会其他领导成员,市政府、市政协分管领导;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各辖市、区委、人大、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市各部委办局、公司、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市人大常委会驻会组成人员,市政协社会法制与民族宗教委员会负责人,市人大法制委委员、法工委组成人员,在常立法咨询专家、立法联系点负责人;市人大机关全体同志参加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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