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加市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人数,适当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法律专业人士的比例。
二、增加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专职工作人员数量,至少要确保每个年度立法项目和每个年度(立法)调研项目均由一名专职工作人员全程跟踪跟进。
三、切实加强人大立法工作与政府规章制定工作的衔接,常委会要适度提前介入政府规章制定工作,加强对政府规章执行情况的调研和监督,条件成熟时及时转化为地方性法规。
四、高度重视对同类城市(含国务院批准较大市)先进立法成果的学习借鉴,在充分考虑常州特色的基础上,大胆“移植”外地行之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提高我市立法工作效率。
五、深入开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治理念教育,真正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规定不可为”。
武进四组 赵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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