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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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31日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 常州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丁建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的委托,就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自1989年12月19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2003年10月、2009年10月市人大常委会先后两次对该议事规则进行了修改。议事规则实施以来,对规范市人大常委会的议事活动,提高议事效率,保障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2015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的立法法,对设区的市的立法权限作出了规定。201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地方组织法、代表法、选举法进行了修改,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新的职责和职权,对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人大常委会的议事制度和程序需要随着实践的发展相应发展完善。近年来,市人大常委会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探索了一些好的做法,积累了一些成熟的经验,需要用制度的形式确定下来。为了进一步规范市人大常委会的议事程序,提高审议质量和效率,有必要对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进行修改。常委会办公室在学习借鉴外地市人大常委会制定议事规则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该议事规则(修订草案),经2017年10月17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主任会议审定,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 二、修改的原则 在修改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过程中,坚持把握三条原则:一是上位法有原则规定的,修改时尽量细化,作出详细规定,便于实际操作;二是在常委会其他单项工作制度或办法中已有明确规定,且符合上位法规定的,修改时只作衔接性规定,不再作重复规定;三是对实践中一些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吸收到有关条款的规定之中,使这些规定更加完善。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保持议事规则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没有改变原来的基本框架,仍然是七章。此次修订涉及34个条文,增加18条,修改16条,总条数由原35条变更为现59条。 (一)关于总则 增加了公开原则作为第三条。 (二)关于会议的召开 1.对常委会组成人员不能出席会议,如何履行请假手续作了规定。(第八条) 2.明确了各类列席人员,并要求列席人员不能到会,也应当履行请假手续。(第九条) 3.增加了会议公开、文件公开、宣传报道的内容。(第十一条) 4.增加了联组会议这一形式以及指定联组会议、分组会议召集人的内容。(第十二条) (三)关于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1.市人大已设立财经、法制两个专门委员会,所以议案提出主体需要增加,审议程序需要修改。(第十三、十四、十五条) 2.将议案提交的时间作了区分和修改。(第十七条) 3.增加了对议案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程序。(第十八条)。 4.增加了修正案的程序规定。(第二十条) 5.增加了临时动议的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 6.对一般议案以外的地方性法规案、人事任免案、撤职案等,由于有单项工作制度或办法,只作衔接性规定。(第二十四条) (四)关于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1.增加了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一般性规定,以及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半年度工作报告、关于上一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等内容。对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程序只作衔接性规定(第二十六条) 2.明确了“一府两院”向常委会会议报告人制度。(第二十七条) 3.增加了计划、预算审查监督一般程序要求,只作衔接性规定。(第三十条) 4.增加了执法检查的一般程序要求,只作衔接性规定。(第三十一条) 5.增加了可以对专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议,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等内容。(第三十二条) 6.增加了重点议题审议意见处理情况的报告应当提请常委会审议,以及对审议意见办理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等内容。(第三十三条) 7.增加了常委会闭会期间,对“一府两院”提出需要及时处理的重大事项,授权主任会议讨论、提出意见等内容。(第三十六条) (五)关于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 1.对询问的内容作了界定。(第三十七条) 2.增加了专题询问的内容,具体程序另行制定。(第三十八条) 3.增加了质询案在专门委员会会议答复的程序和内容,并将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的条件确定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第四十一、四十三条) 4.完善了特定问题调查的提出程序,并规范有关表述。(第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条) (六)关于发言和表决 1.取消了发言的时间限制。(第四十九条) 2.增加了表决修正案的程序。(第五十二条) 3.对人事任免案的表决作了规范,增加了宪法宣誓的内容。(第五十三条) 4.规定了表决主要采取电子表决、无记名投票两种方式,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根据个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第五十四、五十五条) (七)关于附则 明确议案、决议、决定通过后,由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地方性法规案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以公告形式公布。同时,在常委会公报上刊登。(第五十七条) (八)其他 修订草案还对一些条款的个别文字作了修改,对有关条款的顺序根据需要作了调整。
以上说明和修订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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