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有关用语说明

发布日期:2018-01-08 访问次数: 字号:〖


1.“企业刑事风险防范中心”,是指由溧阳市检察院牵头筹建,溧阳市政府、溧阳市委政法委、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溧阳市检察院共建的溧阳市企业刑事风险防范中心。该中心围绕“惩治犯罪、服务企业、风险防范、保障大局、联系群众”五项重点工作,为企业重点提供员工警示教育、法治培训、刑事风险“体检”等服务。

2.涉企案例数据库,是指检察机关将办理的涉企案件,包括侵犯知识产权、合同诈骗等侵犯企业权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盗窃等企业内部人员犯罪以及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涉及犯罪等案件,通过电子数据库的形式收集、整理,用于研判分析涉企犯罪案件,以便检察机关调整完善保障措施,为企业提供精准法律服务保障。


3.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是指检察机关结合法律监督职能,整合查办案件形成的贿赂犯罪信息资源,整理、录入行贿犯罪档案信息,建立行贿犯罪档案库和查询系统,接受社会单位和个人关于行贿犯罪记录的查询,在招投标等过程中建议行业主管部门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限制准入,从源头预防职务犯罪、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4.知识产权“三专”保护模式,是指常州市检察机关为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在实践中探索形成的“专业化办案、专业化服务、专业化预防”特殊模式,形成批捕、起诉、民行检察 “三合一”的专业办案合力,通过设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开展专门的法律服务,并成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专家咨询团有效辅助办案。

5.检察环节对科技创新活动的容错纠错机制,是指检察机关依法营造崇尚创新、宽容失误、支持改革的司法氛围,厘清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的劳动收入、投资收入与职务侵占、私分、挪用等违法所得的界限;经济纠纷、经济活动中的不正之风、违反财经纪律与职务犯罪之间的界限;科技人员以自己的专业知识提供咨询或者以技术入股等形式从企业获取报酬的行为与利用审批权力或者本单位技术成果向企业索贿、受贿、侵犯知识产权、侵犯商业秘密等犯罪行为的界限。对于属于民事、行政法律规范调整范畴内的案件,不轻易使用刑事手段。在依法办案的过程中,对企业管理和科技人才涉及刑事犯罪的,依照法律规定可以采取非羁押方式的,尽量适用取保候审等刑事强制措施,让管理和创新人才能够继续参与改革创新工作。

6.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是指检察机关在提起刑事公诉过程中,对于符合环境公益诉讼条件的案件,一并提起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诉请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7.生态修复基地,是指由溧阳市检察院牵头,与溧阳市天目湖镇政府等相关部门协作,构建生态修复基地,深入开展诉前生态恢复工作,加强生态环境检察保护。对于查处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盗伐、滥伐林木案件,由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缴纳环境修复费用,购买鱼苗投放在长荡湖水域、天目湖水域,购买树苗在生态修复基地进行补植,使其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承担起环境修复责任。

8.检察宣告,是指检察机关按照确定的范围和程序,在专门的场所,对依法做出的检察决定(结论),在相关人员的参与和监督下,公开阐明做出决定(结论)的事实和依据,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现场宣布决定(结论)内容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的司法活动。检察宣告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1.当事人、控告人、申诉人对阻碍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行为和本院办理案件中违法行为的控告或者申诉的审查结论;2.刑事申诉案件的审查结论或复查结果;3.国家赔偿案件的决定;4.实名举报的答复;5.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决定内容需要宣告的其他事项。

9.司法救助,是指一些刑事犯罪案件、民事侵权案件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在案件无法侦破、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得不到有效赔偿的情况下,由国家给予适当经济资助,帮助解决生活急迫困难。2014年1月,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等6个单位共同制定下发了《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

10.失依儿童保护,是指检察机关联合法院、公安、教育、民政、团委等相关职能单位,为“失依儿童”(因发生刑事案件而失去父母照顾的儿童)提供资金、心理、助学等帮扶救助工作,突出解决“失依儿童”生活失助、学习失教、精神失爱等问题。

11.刑事诉讼监督,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的过程进行监督,包括立案监督,即依法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进行监督;侦查监督,即依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审判监督;即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刑事判决、裁定监督,即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否正确进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

12.刑事执行监督,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情况,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以及监管场所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

13.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强制措施等监督,具体包括对民事行政生效裁判、民事调解、审判程序、执行活动,对履职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等进行监督。监督的方式包括提出抗诉、发出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等。

14.侦查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是指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在提前介入侦查、审查逮捕、“两法衔接”等司法办案工作中,将侦查监督事项作为独立案件办理,建立从监督线索受理、立案、调查核实、实施监督、跟踪反馈、复查复核到结案归档的办案流程。

15.逮捕案件公开审查,是指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收集到位、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在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上争议较大的案件,公开听取诉讼参与各方及社会各界意见的审查方式。

16.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至判决生效前,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继续羁押是否适当进行审查,认为无羁押必要性的,作出释放、变更强制措施决定,或者书面建议有关机关予以释放、变更强制措施的活动。

17.员额检察官,是指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根据中央和省委、最高检察院关于全面推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部署要求,从具有助检员以上法律职务的人员中,经过统一标准和程序择优选任,依法行使检察权的检察人员。

18.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好的犯罪嫌疑人,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依法建议法院从轻处罚。

19.诉前检察建议,是指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20.“五个三”巡察模式,是指为了实现对辖市(区)检察院和市院机关部门实现巡察全覆盖,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检向基层延伸,常州市检察院党组依据最高检和省院《巡视工作实施办法》创设的巡察工作模式,即立足发现问题抓好带题、选题、成题“三环节”; 仔细分析问题列好问题、线索、任务“三清单”; 精准反映问题写好向巡察领导小组、向市院党组及主要领导、向被巡察基层院党组“三报告”; 坚持聚焦问题提好向基层院所在地党委政府、被巡察基层院党组、向市院相关职能部门“三建议”;力求解决问题做好问题整改、线索处理、机制建立“三到位”。

21.“常检云”,是指2014年以来,常州市检察机关积极顺应信息化发展趋势,高度重视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在检察工作中的运用,以市院为龙头、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数据为总线,整合全市检察机关各类数据库及应用而形成的大数据中心。

22.案件监督5I管理,是指常州市检察院探索的以标准(Index)、制度(Institution)、监督(Intendance)、检查(Inspect)、信息化(Information)为内容的“5I”案件管理模式,依据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反映的检察工作情况开展考评,形成包括九大业务、43个核心指标、114个考核项目的检察业务考评指标体系,对案件实施高标准、严要求、全方位的管理,规范司法办案行为。

23.“苏检掌上通”,是指江苏省检察机关的微信企业号平台,全省三级检察院整合在该平台开展办公、办文、办事,包括领导视窗、通知公告、办公助手、掌上文件等功能模块,通过平台应用,初步实现事务办理智能化、上传下达迅捷化、内部管理精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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