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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常州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报告(主任会议)
发布日期: 2018-09-26   来源:人大网 浏览次数: 字体: [ ] 视力保护色:

关于《常州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2018年8月30日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主任会议上

常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周智夏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

本次常委会会议对《常州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草案修改稿充分吸收、采纳了各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有的组成人员也对个别条款的修改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工委会同环资城建工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法制办根据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修改。8月29日晚上,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审议意见和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1.有的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中,选择经营企业时应当同时考虑企业的运营服务质量。法制委员会同意这个意见,修改为:“综合考虑运力配置、社会公众需求、服务质量和安全等因素”。

2.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应当在运营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节能降耗。法制委员会同意这个意见,在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六条增加一款:“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应当加大节能环保投入,新增和更新公共汽车优先选择新能源、清洁能源车辆”。

3.有的组成人员提出,第五章“运营安全”相关条文未完全按照所规范的主体排序,应当进行调整。法制委员会同意这个意见,将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删除,并入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运营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在公共汽车和场站的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禁止携带的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目录等”。

此外,法制委员会还对草案修改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调整,提出了草案表决稿,请主任会议予以讨论;如无不妥,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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