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出城市管理精细化法治化的坚实一步——《常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立法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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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是我市2017年度立法项目,2017年10月31日经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制定,并经2017年12月2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通过,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立法背景——为什么要制定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电梯已成为我们生产生活中离不开的一种特殊的交通工具。目前,我市电梯总量已超过5万台,其中与市民息息相关的乘客电梯超过3.5万台,现在还以每年5000台左右的数量快速增长。 2015年我市取得了地方立法权,在征集立法项目时,电梯立法呼声十分强烈。从我市电梯安全管理的现状分析,针对电梯立法也有其必要性。 一是老旧电梯数量快速增长。全市目前使用10年以上的住宅电梯3072台,其中使用15年以上的老旧住宅电梯有430台,并且还在加速增加。根据我市119电梯应急救援平台的统计数据显示,使用15年以上电梯困人故障的发生率为6.91%,而使用5年内的电梯故障发生率仅为1.71%。在各类媒体上我们经常可以看到电梯事故的报道,我市近年来电梯事故数量虽不多,但电梯困人故障时有发生;同时老旧住宅电梯是公共设施,修理、更新、改造推进困难重重,相应的安全隐患也在逐年增加。 二是电梯安全管理体制机制有待完善。电梯安全管理涉及政府多个部门、电梯制造单位、使用管理单位、维护保养单位以及检验检测机构等许多主体,实践中存在着主体责任不够明确、监管机制不够健全、事故责任难以认定、法律责任难以落实等突出问题,在电梯的选型配置、安装改造、维修保养、使用管理等环节,也存在许多有可能影响电梯安全的矛盾和隐患。2013年国家出台的特种设备安全法,对电梯安全管理的规定较为原则,难以适应我市电梯安全管理实际需求。因此,有必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理顺电梯安装、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等各个环节的权责关系,细化上位法的相关规定,填补上位法的缺漏。 三是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呼声强烈。目前我市60岁以上老人在户籍人口中所占比重已经超过22%,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剧以及商品房市场价格的逐步攀升,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日益成为市民群众十分关注的社会问题,每年两会期间都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相关的建议和提案。2015年出台的《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顺应大多数老年人选择居家养老的实际情况,明确“鼓励、支持已经建成的多层住宅加装电梯”,通过地方立法,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开展,是回应民众的诉求需要。 立法过程——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2016年11月,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九次主任会议,确定将《常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列入2017年度立法计划,市委常委会同意了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2017年立法计划的报告。市质监局成立了条例起草工作小组,制定了起草工作方案。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提前参与,了解情况,参与商讨。 2017年5月3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条例(草案)》,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了法规案。6月29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参加了市委统战部召开的民主党派立法协商会议,听取民主党派对草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民主党派的意见建议,法工委会同经济工委、市法制办、质监局对草案进行修改。随后,法工委组织对条例草案展开多渠道、多角度、多方位的征求意见和研究论证,围绕法规所涉及主要问题,与各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先后赴有关城市学习调研,召开各类座谈会、论证会、沟通会30余次,还主动寻求省人大的指导,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行预审并请求指导修改。 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法工委协同相关部门,对收集到的500余条意见建议进行认真研究梳理,反复论证,数易其稿,经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形成了草案修改稿和审议结果的报告,提请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会上又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进行多处修改,形成表决稿。2017年10月31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全票通过了该法规。 立法亮点——管理责任明晰,彰显常州特色 《常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是在总结管理实践、深入调研学习、广泛征求意见、参考借鉴外地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的。相比其他地方的电梯立法,《条例》有许多独创性和亮点。 一是将立法的基本思路确定为“共建、共治、共享”。《条例》从规范电梯安全相关主体的行为规范入手,搭建立法架构,对电梯生产者、建设单位、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电梯使用管理者、乘用人、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以及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在电梯安全管理中的要求作了明确。其中第八条,明确“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进一步突出政府部门做好这项工作的义务性。 二是坚持不重复上位法原则,主要针对上位法规定不明确,但有必要进行规范的行为进行细化和明确。结合国家新出台的电梯主要零部件报废标准,对电梯生产单位提出明确要求。突出强调了电梯选型、配置问题,要求从建筑设计环节开始即应满足电梯的使用、救援等需要。明确界定“交付使用”概念,避免责任推诿。明确了电梯拆除单位的能力要求等。结合我市实际,对日常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有效补漏,增设了处罚条款。特别是对市民较为关注的、上位法未明确责任的,如电梯内标志标识缺失、紧急报警装置失灵等问题明确了责任、设置了罚则。 三是适应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新要求和市场开放的新形势,在规范管理的同时,注意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在坚持市场开放的基础上,明确了外地维保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在本地从业的信息告知义务。 四是适应我市电梯管理水平现状,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和信用管理方法开展电梯安全管理。比如要求公众聚集场所电梯使用单位和新建住宅小区的建设单位,为电梯配备视频监控设施,并强调要依法使用视频影像资料。将我市电梯维护保养工作的信息化管理方法和与119联动的电梯应急救援平台建设的做法予以立法固化。要求行业协会推进诚信体系建设,要求政府主管部门建立电梯管理信用档案,强化信用监管。 五是回应公众诉求,推进老旧电梯、加装电梯、电梯刷卡系统安装等相关制度规范的建立。针对我市老旧住宅电梯逐渐增多的实际情况,建立了电梯安全评估制度,对老旧电梯更新改造资金筹集作了规定,并授权政府制定具体办法。明确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开展,对加装电梯的原则及其他相关要求作了规定,打开了制度通道。政府现已启动实施办法的制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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