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常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人选的通过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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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12日常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常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的人选,由大会主席团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经各代表团酝酿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二、本次大会通过常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的人选,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时,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未按表决器的不计入表决票数。如果表决器系统在表决过程中发生故障,改用举手方式表决。
常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的人选获得应到代表过半数赞成票,始得通过。
表决结束后,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表决结果。
三、本办法经常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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