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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常州市焦溪古镇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发布日期: 2020-12-28   来源:人大网 浏览次数: 字体: [ ] 视力保护色:

关于《常州市焦溪古镇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2020年12月17日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常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周智夏

12月16日上午,本次常委会会议对《常州市焦溪古镇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草案修改稿充分吸收、采纳了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制委员会于12月16日晚召开会议,对分组审议意见进行了统一审议,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1.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建议恢复草案修改稿第一条中的上位法律、法规依据。经研究,焦溪古镇正在申报世界遗产,如申报成功,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将不再是古镇保护的主要上位法,因此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作为上位法依据,将第一条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2.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五条应当进一步明确相关主管部门的称谓。法制委员会同意这个意见,建议将第五条第一款表述为“市、天宁区文化主管部门……”,将第二款表述为“市规划主管部门……”,第三款表述为“市、天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和机构……”。

3.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七条第一款的表述不够清晰,建议修改完善。法制委员会同意这个意见,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焦溪古镇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当地村(居)民遵守古镇保护规定,参与古镇保护。鼓励将古镇保护的相关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4.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十条第一款表述不够通顺,建议修改完善。法制委员会同意这个意见,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焦溪古镇的保护范围依法划分为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分,应当符合文化遗产的相关保护要求”。

5.有关方面提出,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条序互换,先编制修缮导则,再规定相关程序。法制委员会同意这个意见,将条序作了相应调整。

6.有关方面提出,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条中进一步提高修缮、装饰活动程序的规范性。法制委员会同意这个意见,将第二十一条中的“应当提前告知古镇保护机构”修改为“应当提前书面告知古镇保护机构”。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进行修改并按照立法技术规范对个别文字作了调整,提出了条例草案表决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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