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审查咨询专家工作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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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审查咨询专家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健全备案审查咨询制度,规范备案审查咨询专家工作,加强备案审查能力建设,提高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水平,根据《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聘任备案审查咨询专家,组织备案审查咨询专家开展活动,备案审查咨询专家参与备案审查工作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承担常务委员会备案审查咨询专家的推荐、初审、聘任、联络、工作登记等相关具体工作。 第四条 备案审查咨询专家的规模、构成,应当与常务委员会备案审查工作相适应,并可以根据需要作相应补充或者调整。 第五条 备案审查咨询专家选聘应当坚持本人自愿、公开择优、专业关联的原则。 第六条 备案审查咨询专家人选,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声誉; (二)在法学领域具有较强研究能力或者在法治实践工作中具有较高业务水平; (三)社会责任感强,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具有较高的参与热情。 已被聘为常务委员会立法咨询专家的,一般不再聘为备案审查咨询专家。 第七条 备案审查咨询专家的推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或者其他国家机关推荐; (二)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群众团体、专业协会推荐; (三)个人自荐。 第八条 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推荐人选结合备案审查工作需要进行初审后提出人选建议方案,报主任会议决定。备案审查咨询专家以常务委员会名义聘任,任期五年;任期届满自动解除聘任关系。 常务委员会需要个别增补备案审查咨询专家的,增补方案由法制工作委员会起草,报主任会议决定。增补的备案审查咨询专家的任期届满时间与本届其他咨询专家一致。 第九条 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收集备案审查咨询专家的工作单位、职务职称、研究或者工作领域、联系方式等信息,做好备案审查咨询专家信息的维护工作。 备案审查咨询专家个人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法制工作委员会。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聘备案审查咨询专家: (一)本人提出辞职的; (二)一年内有两次不参加法制工作委员会邀请的咨询活动,或者一年内两次未按照要求提供书面咨询意见的; (三)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备案审查咨询专家的。 对备案审查咨询专家的解聘,由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建议,报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一条 备案审查咨询专家接受委托或者邀请,参与下列备案审查工作: (一)对委托审查研究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情形提出意见、建议; (二)参加规范性文件专家论证、集中审查、公开点评等活动; (三)参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研讨、交流等活动。 第十二条 备案审查咨询专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研究,主要审查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违背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宪法精神的; (二)与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不相符或者与国家重大改革方向不一致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明显不适当的。 第十三条 备案审查咨询专家提出咨询意见,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备案审查咨询专家应当根据备案审查工作规定,运用科学的审查方法,围绕审查重点提出咨询意见。 备案审查咨询专家可以组织本单位学术力量参加委托范围内的备案审查研究工作,提出的咨询意见应当经专家本人审定。 第十四条 备案审查咨询专家可以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支持备案审查咨询专家就健全、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开展课题研究。 第十五条 备案审查咨询专家参与备案审查工作,应当按照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及时反馈书面意见,认真履行专家职责。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不得以备案审查咨询专家的名义从事与备案审查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十六条 法制工作委员会收到报送备案的有关材料后,根据需要委托备案审查咨询专家进行审查研究。 开展咨询工作应当向备案审查咨询专家发出书面委托(邀请)函,告知咨询内容、工作方式等事项,并提供必要的参考资料。 第十七条 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对备案审查咨询专家履职情况进行记录,履职情况作为决定是否续聘的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 邀请备案审查咨询专家参与备案审查咨询活动,应当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按件按次支付咨询费。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抄送:各辖市、区人大常委会。 常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1年9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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