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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立法协商办法 | 全过程人民民主立法体制机制进一步健全
发布日期: 2022-09-30   来源:人大网 浏览次数: 字体: [ ] 视力保护色:

9月28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常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协商办法》,并自通过之日起施行。该办法将为我市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有序参与地方立法协商工作,发挥协商民主在立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提供规范和保障,进一步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立法体制机制。

办法明确了我市立法协商的适用范围,包括编制立法规划、立法计划,起草、审查、修改法律关系复杂、意见分歧较大的法规草案,都可以开展立法协商;对于立法协商的内容,办法规定在起草、审查、修改法规草案时,可以就法规草案全部内容开展立法协商,也可以就法规草案中的重点内容、争议焦点开展立法协商;对于协商对象的选择,要求突出代表性、专业性,兼顾广泛性;对于立法协商的开展方式,可以是书面协商,也可以是会议协商,或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市委统战部、市政协有关委员会、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

办法还对立法协商的实施作了细化规定,如明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编制立法规划、立法计划时,应当认真研究、合理吸收政协提案中提出的立法建议,并可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协商对象的意见。对于协商结果的运用和反馈,办法明确,组织开展立法协商的有关专工委应当认真研究、合理吸纳协商对象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将立法协商情况在法规草案说明、审查报告、审议结果报告中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同时还应当将意见建议采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协商对象进行反馈。

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许玲介绍,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的工作机制,推进人大协商、立法协商”。《常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也明确规定立法工作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近年来,市人大常委会积极探索开展立法协商,以书面协商、会议协商等方式,广泛听取有关界别政协委员、行业协会等方面的意见,取得了较好效果。此次出台立法协商办法,既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市委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也是总结我市实践经验,推动立法协商活动制度化、规范化的必然要求,将为我市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全面提升立法质量,建设“法治常州”发挥新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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