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是做好人大工作的根本政治保证。《实施意见》在这方面提出了什么要求?
《实施意见》强调,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最根本的是要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保证党领导人民依法有效治理国家。在总结以往经验做法的基础上,从3个方面作出部署:一是毫不动摇坚持党对人大工作的全面领导,二是把党的领导贯穿于人大工作各方面全过程,三是完善和落实党委领导人大工作的制度机制。
围绕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这一最高政治原则,《实施意见》既提出了方向性、原则性要求,也有许多具体举措,包括: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自觉践行、忠诚捍卫“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接受同级党委领导,围绕地方党委贯彻落实党中央大政方针的部署安排,依法履职尽责。把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作为重大政治任务,积极担当,主动作为,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到哪里,人大工作就跟进到哪里,人大职能作用就发挥到哪里。人大重要会议、重要立法、重要工作、重大事项等,都要按规定及时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确保人大工作始终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各级党委要把人大工作纳入整体工作布局,及时研究解决人大工作和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每年听取同级人大常委会党组的工作汇报,每届至少召开一次人大工作会议。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负责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列席同级党委常委会会议,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参加党委综合性、全局性会议。把党委领导人大工作、“一府一委两院”接受人大监督、有关部门支持和配合人大工作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内容,等等。
四、“坚持守正创新推动新时代人大工作高质量发展”这一部分在《实施意见》占有较大篇幅,除了中央文件已经明确的要求外,还有哪些具体举措?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人大工作取得历史性成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江苏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认真落实中央重大决策和省委部署要求,与时俱进推动新时代地方人大工作高质量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积累了宝贵经验。《实施意见》对标中央文件,立足我省实际,在总结提炼以往经验做法的基础上,作出8个方面的部署安排。
(一)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实施。《实施意见》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各级国家机关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依照宪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责任,保证宪法和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切实担负起维护国家法治统一职责,加强法规和决议决定内容的合法性审查把关,进一步加强相关地方性法规的集中清理。提高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质量,健全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加快建设和完善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加大通报核查力度,督促制定机关履行报备责任,全面开展主动审查,认真做好审查建议的研究、处理和反馈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坚决依法予以纠正、撤销,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在全社会深入持久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组织好国家宪法日活动、宪法宣誓仪式等,大力弘扬宪法精神。
(二)推进高质量立法。《实施意见》指出,地方性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高质量立法是新时代对立法工作的新要求。要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创造性做好地方立法工作,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实施性、补充性、试验性作用,更好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攻坚任务。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加快立法工作步伐。遵循立法工作规律,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因需、应时、统筹、有序开展立法。坚持急用先行,从地方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因地制宜解决实际问题,增强地方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丰富立法形式,积极开展“小快灵”立法,以小切口解决大问题。把改革发展决策同立法决策结合起来,以立法引领、推动、保障改革发展。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有计划、有重点地推进经济发展、民生保障、社会治理、生态文明、文化道德等领域立法,健全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规制度。建立健全长三角区域协同立法和省内跨市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在基础设施互通、产业链协作、生态环境共保、公共服务共享、重大传染性疾病联防联控等方面积极开展区域协同立法。有效开展法规解释工作,及时答复法规询问。实行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和立法后评估制度,推动法规全面有效实施。
(三)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实施意见》要求,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人大要找准在立法选题、评估、论证、立项、协调、起草、征求意见、审议各个环节的定位。建立立法项目民意征集机制和立法项目遴选论证机制,科学编制立法规划和计划。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由人大牵头组织起草,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起草。对有关部门负责起草的法规草案,人大要提前介入、加强协调,深入参与调查研究;对重要法规成立起草专班,由人大和政府有关负责同志担任“双组长”,将立法的重点难点解决在前端。完善人大代表直接参与立法机制,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法规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健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挂钩联系法规项目等制度,推动常委会组成人员全程、深度参与立法。建立人大与政府、监委、法院、检察院立法协调机制,发挥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作用,提高立法整体效能。建好基层立法联系点,发挥其“民意直通车”作用。改进立法调研方式,强化量化分析,运用大数据为立法服务。健全咨询论证评估机制,建立地方立法研究与服务基地。
(四)增强监督刚性和实效。《实施意见》指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认真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坚持围绕中心、突出重点、增强实效,强化需求导向、问题导向,寓支持于监督之中,确保各国家机关依法行使权力、依法落实相关工作责任,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实施意见》强调,一要加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审查,进一步规范审查程序,明确审查重点,增强工作实效。建立健全经济运行情况定期分析机制,加强对经济工作的监督。二要深化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改革,加强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健全全口径、全覆盖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加强对地方政府性债务审查监督,促进规范举债融资行为,有效防范化解债务风险。深入推进预算、国有资产联网监督工作,推进省市县三级人大预算联网上下贯通,提升系统应用能力,加强实时动态监督。三要加强对高质量发展相关重点领域和民生保障工作的监督,推动解决科技创新、乡村振兴、生态环保、社会治理等方面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把保障民生摆在重要位置,建立健全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评议机制,推动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四要加强对司法等工作的监督,推动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稳妥推进地方人大常委会依法听取审议同级监察委员会专项工作报告工作。
(五)丰富和探索监督形式。《实施意见》指出,用好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工作评议、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专题调研等监督形式,回应社会关切,促进依法履职。一是加强和改进执法检查工作,紧扣法律法规规定、突出法律责任开展执法检查,逐条对照检查法定职责是否履行、法律责任是否落实、法律法规执行效果是否明显。二是改进专题询问工作,建立向社会公开征集问题线索机制,运用视频直播录播、网络互动、公众参与等方式,推进专题询问过程公开,增强询问社会效果。三是完善工作评议机制,优化评议流程,深化结果运用。四是健全审议、评议意见交办督办机制,重要审议、评议意见连同具体问题清单当面交办,对整改工作开展满意度测评。五是支持人大对归口党委职能部门领导或管理的政府部门开展监督。支持人大常委会加强对人大选举和任命人员的监督。支持探索开展开发区、街道预决算审查监督和专项评议工作。《实施意见》要求,密切人大监督工作上下联动、横向协同。积极推进人大监督与党内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舆论监督衔接贯通、相互协调。“一府一委两院”要增强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意识,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人大的决议决定,依法报告工作,积极配合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工作评议、专题询问、专题调研等工作,认真研究处理审议、评议意见,按时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六)推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化常态化。《实施意见》指出,各级党委要支持和保证人大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各级政府要制定工作制度,落实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要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结合实际,健全完善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具体办法,提高讨论决定工作实效。建立健全并落实“一府一委两院”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工作的书面报告制度,有针对性地开展跟踪检查,推动决议决定落地见效。
(七)依法做好选举任免工作。《实施意见》强调,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法定任期内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八)深化拓展人大对外工作。《实施意见》指出,加强同外国地方议会的交流与合作,发挥人大代表在对外交往中的作用。促进对外工作与外宣工作深度融合,展现江苏人大工作和改革发展生动实践,积极宣介中国道路、中国制度、中国成就。
(来源:江苏人大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