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婴幼儿游泳沐浴场所卫生及安全监管

发布日期:2022-02-24 访问次数: 字号:〖


问题的提出:

周银妹代表提出:婴儿洗澡、婴幼儿游泳馆、亲子游泳馆等作为一种新业态呈现出迅速发展态势。但目前,无论是国家还是省、市,都缺乏关于婴幼儿游泳沐浴这一新业态的相关标准和监督规范,婴幼儿游泳沐浴场所的卫生状况和安全防护存在准入无标准、设施无规范、人员无专业、日常无监管的普遍问题。

建议:

一,建立行业准入制度。参照《关于公布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具体范围的通知》(浙卫发〔2011〕108号)已将婴儿洗浴纳入重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督,《山东省婴幼儿游泳场所卫生规范(试行)》(鲁卫法监字〔2012〕19号)中,明确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卫生许可,不得从事婴幼儿游泳场所经营活动”等做法。建议尽快将婴幼儿游泳纳入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范围,建立行业准入机制。

二,出台相关卫生规范。使经营者、消费者有据可依;明确监管职责,不让婴幼儿游泳场所成为监管盲区;加大对现有婴幼儿游泳场所监督力度,有效保障婴幼儿健康安全。

三,加强相关人员培训管理。探索明确婴幼儿游泳沐浴从业人员技能要求。婴幼儿游泳场所主动公开工作人员培训和持证状况,公开婴幼儿游泳场所服务项目操作规范。

四,加大处罚力度。相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要求游泳场所落实好信息公开与信息披露制度,对水质、安全等不合格的婴幼儿游泳馆加大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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