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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常州市新能源产业促进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3-11-02   来源:人大网 浏览次数: 字体: [ ] 视力保护色:

关于《常州市新能源产业促进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的公告

《常州市新能源产业促进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2023年立法计划正式项目。2023年10月30日,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常州市新能源产业促进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为了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常州市新能源产业促进条例(草案)》全文公布,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二次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

2023年11月2日至11月20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一)线上提交:关注“常州人大”微信公众号,点式公告链接查阅全文,通过最下方对话框直接提交修改意见;

(二)来信地址: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邮政编码:213022

(三)电子邮件:czrdfgw@sina.com

(四)传真:85680173

常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3年11月2日

常州市新能源产业促进条例

(草 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产业体系构建

第三章 科技创新

第四章 推广应用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建成引领长三角、辐射全国、全球有影响力的新能源之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促进新能源发展和推广应用的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新能源,是指区别于传统能源,有利用和推广价值的能源,包括太阳能、风能、氢能等。

第三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新能源产业促进工作的领导,将新能源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新能源产业发展统筹推进工作机制,协调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做好新能源产业的促进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新能源产业的促进工作。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协调、督促本市新能源产业发展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能源产业促进相关工作。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学术团体、产业联盟、基金会以及新能源相关行业协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新能源产业发展活动。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推动建立和完善产业发展、科技创新、推广应用、保障措施为一体的新能源城市评价标准体系,推动品牌赋能、政企联动、产城融合,提高城市能级,打造新能源之都品牌城市。

第二章 产业体系构建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商务等主管部门编制新能源产业发展规划,明确产业目标、产业布局、重点工程和保障措施等。

新能源产业发展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应急管理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规划相衔接。

第八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围绕风光发电、动力及储能电池、新型电力装备、新能源汽车等领域,促进新能源产业融合化、集群化发展,建设现代产业体系。根据新材料、储能、氢能和化合物半导体等产业特点和区域优势对产业集群进行战略布局。

第九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围绕新能源产业建立专门招商队伍,制定实施年度重大项目引进计划,开展科技招商、专题招商、平台招商和价值链招商,补齐产业链短板,提升优势产业链竞争力。

第十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新能源产业集群集聚发展实施方案,围绕新能源发电、存储、输送、应用,以及研发创新、回收利用、检验认证等环节,优化产业链区域布局,促进新能源产业集聚发展。

鼓励企业组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体、联合体,开展协同设计、协同制造、协同供应和协同运营。支持重点新能源企业建立产业链供需对接和配套协作机制,完善本地配套新能源产业的供应链体系。

第十一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本市龙头企业发挥品牌和技术优势,通过转型升级、项目招引、战略合作、兼并重组、股改、上市、分拆上市等方式,推动企业集团化、国际化,打造世界级科技领军企业。

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优质企业梯队培育体系,推动形成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独角兽企业、上市企业的发展新格局。

第十二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实施新能源产业绿色制造工程,推动节能、降碳、清洁生产水平提升,鼓励企业绿色化改造提升,支持企业绿色循环发展,全面推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

第十三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新技术在能源领域的应用,实现能源基础设施建设数字化、自动化和网络化。

鼓励围绕“算力、数据、算法”开展研发与应用,构建公共算力基础设施,面向新能源应用场景提供算力服务、数据服务和算法服务。

强化新能源领域数字信息保护,落实企业数字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数据资源、重要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保障。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回收利用区域布点规划,支持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及光伏领域企业与梯次利用企业参与回收体系建设,共建、共享回收渠道。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新能源汽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工作,督促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实现动力蓄电池安全妥善回收、贮存、移交和处置。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落实动力蓄电池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督促动力蓄电池回收经营机构实施全过程信息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推动制定新能源产品回收利用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推动废旧动力蓄电池、光伏组件等无害化、规范化、高值化利用。

第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品牌培育和发展机制,实施新能源产业质量品牌提升工程,支持和促进品牌培育、发展和壮大。

第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推动新能源相关产品检验检测以及认证平台建设,完善检测标准和检测体系,培育新能源产品检验检测和认证品牌。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利用“一带一路”重大国家战略机遇,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发挥新能源产业资源集聚优势,鼓励中以常州创新园、中德(常州)创新产业园、中日(常州)智能制造产业园等围绕新能源产业开展国际合作,吸引国内外新能源企业在本市设立企业总部和功能性机构;支持本地新能源优势企业开展对外投资与技术研发合作,加强产品、服务、技术、品牌、标准输出,拓展国际市场,增强国际竞争力。

第三章 科技创新

第十八条  教育、科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新能源产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支持高层次人才在高科技企业、科创平台和在常高校、科研院所之间双岗互聘,建立与新能源产业发展需要相匹配的人才激励机制。

鼓励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推进新能源领域的学科建设和专业人才培养;支持围绕新能源前沿新兴交叉领域开展产教融合试点,培养复合型人才;依托重大工程项目和创新平台,推动培养技术研发、技术管理和成果转化方面的中青年骨干人才。

第十九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支持由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高校院所等与地方政府共建新能源领域新型研发机构,提升新能源领域自主创新能力、重大装备技术水平。

科技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智能制造龙城实验室等重大创新平台建设,构建以多种创新平台为骨干、梯次衔接的新能源领域创新平台体系。

第二十条 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聚焦国家战略和新能源产业发展重大需求,支持企业牵头承担国家和省、市新能源科技计划项目,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科研投入、组织科研和成果转化的主体。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组建由科技领军企业牵头、高校院所支撑、产业链各创新主体相互协同的创新联合体,面向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开展联合攻关,促进产业发展能级提升。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有利于促进新能源领域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机制,促进创新产品的市场化和产业化。

科技主管部门、常州科教城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教育等主管部门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科研机构等与企业共同开展新能源技术产教融合活动,优化科研力量配置,实现资源共享,推进产学研合作。

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新能源产业标准体系,并推动地方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充分发挥产业标准对推动技术进步、服务企业发展、加强行业指导、引领产业升级的先导性作用。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行业协会等主导、参与新能源领域的标准制定和修订。支持企业面向国内外市场绿色低碳发展需求,开展碳足迹标识认证工作,制定碳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

第二十三条  科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新能源产业基础领域技术攻关指南。采用“揭榜挂帅”等方式开展新能源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动产业技术创新。

技术攻关项目推行首席科学家负责制,依法赋予首席科学家技术路线决定权、经费使用权和资源调度权,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制定。

第四章 推广应用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构建清洁能源体系、绿色制造体系、低碳生活体系,推动新能源产品在城市场景的应用,打造新能源应用城市范本。

推动“两湖”创新区打造成碳中和实践先行区和践行低碳城市理念示范区,探索常州城乡建设的绿色生态新模式。

第二十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新能源应用场景建设和开放力度,支持新能源领域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推广使用,采用政府首购、订购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促进新能源产品和服务的规模化应用。

第二十六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引入绿电资源,引导企业利用新能源绿色电力制造产品和提供服务。

发展与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国家要求,加强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推动提升新能源电力利用的比例,提高配电网接纳分布式新能源的能力。

鼓励新能源企业利用全国布局的风电、太阳能发电、常规水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项目获取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

第二十七条 鼓励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发展分布式光伏等新能源项目,积极推进工业绿色微电网、源网荷储一体化、新能源直供电等模式创新。

第二十八条 推行建筑光伏一体化应用。新建建设项目应当具备承载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的能力,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具备条件的既有公共建筑应当进行光伏光热改造;鼓励自有厂房、居住区进行分布式光伏应用改造。

建筑光伏一体化应用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农村自有建筑屋顶建设户用光伏;鼓励乡村创新新能源利用模式,在保障能源安全稳定供应的基础上,推动新能源逐步替代散煤,促进农业清洁生产。

鼓励农村集体依法利用存量集体土地通过作价入股、收益共享等机制,参与新能源项目开发。

第三十条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编制充换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充换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应当考虑公交、城市客运、出租、物流等专用车辆的充换电需求,并与电网、停车场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三十一条 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时,应当预留充换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并按照规定比例配建充换电设施,逐步提高停车场配置充换电设施的比例。

鼓励景区、开放式公园结合规划设计,配建与文化创意相融合的休闲、购物、娱乐一体化光储充服务站。

在具备条件的加油(气)站可以配建公共充换电设施,推进建设加油(气)、充换电等业务一体的综合供能服务站。

第三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居住区充电设施建设推进机制,制定已建居住区充电设施建设改造计划。

新建居住区应当配套建设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安装条件,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预留安装条件的居住区,建设单位应当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满足居民直接装表接电需要。

第三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场地资源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泊位,推动有条件的内部停车场充电泊位对外开放。鼓励居住区配建的公共充电泊位建立充电泊位分时共享机制。

在城市道路红线与临街建筑边界之间的公共区域设置停车泊位的,应当明确新能源汽车充电泊位的设置比例和管理要求。

第三十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充换电设施监管平台,实现多平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鼓励充换电运营企业建立和完善充换电设施运营维护体系,通过智能化和数字化手段对充换电站点和充电设备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开展运营维护,提升充换电设施使用效率和安全性。

鼓励停车场与充换电运营企业创新技术与管理措施,引导燃油汽车与新能源汽车分区停放,鼓励跨平台、多渠道支付结算,鼓励通过停车充电一体化等模式落实充电车辆停车优惠等惠民措施。

第三十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智能的产品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新能源汽车推广活动,鼓励消费者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

推动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鼓励公交、城市客运、出租、物流、环卫、园林、邮政、工程施工等领域主要使用新能源机动车和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除应急、抢险、救灾等特殊用途车辆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新增或者更新的公务用车应当使用新能源汽车。

第三十六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发展,探索车路协同基础设施、车联网通信网络、车联网数据管理服务平台等车联网基础设施建设,实现人、车、路、云端的高效协同。

鼓励企业参与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场、示范区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探索多元化、可持续的商业模式,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商业运营等活动,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

使用智能网联汽车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商业运营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促进新能源产业发展工作推进机制,研究新能源产业培育和项目建设等重大事项,推动落实新能源产业发展重点任务。

第三十八条 市、县级市(区)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建立新能源产业创新创业容错机制,对新能源领域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第三十九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资金支持新能源产业发展。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新能源产业投资发展基金,引导和带动各类社会资本共同或发起设立新能源方向子基金,支持新能源产业创新发展。

第四十条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引导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创新,加大信贷供给。推广绿色信贷产品,探索知识产权、用能权、合同能源管理收益权等抵质押贷款产品。

支持符合条件的新能源企业境内外上市和再融资,支持新能源企业通过股权、绿色企业债券、资产证券化、不动产投资信托等方式融资。

财政部门应当通过“拨改贷”方式充实相关部门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采用补充资本金、代偿补偿、保费补贴等方式,引导融资担保机构扩大业务规模、降低担保费率。

第四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完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推动不同运输方式合理分工、有效衔接,加快长三角物流中心建设,打造安全高效的物流运输服务新业态,促进降低新能源商品物流成本。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优化常州港口空间布局,整合港口资源,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利用港口交通物流、口岸吞吐、对外开放等功能,保障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等产品出口通道畅通便捷安全。

第四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实施知识产权强链工程,加强高价值专利培育示范中心建设,推动新能源领域专利导航,组织开展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培育知识产权交易市场。

完善新能源领域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机制,支持组建产业知识产权联盟,推进涉外维权,指导新能源企业解决海内外知识产权纠纷,维护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等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完善多元化解纠纷机制,畅通纠纷解决渠道。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推进新能源领域涉企资产处置联动机制,提高案件办理和执行效率,为新能源产业发展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整合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调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加强法律服务网络建设,为新能源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合同审查、知识产权保护、合规指导、股权设计、融资、税务、劳动用工、涉外纠纷等全链条法律服务。

第四十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国际合作交流机制,支持举办和参与新能源领域的国内外展览、赛事和论坛,打造常州世界新能源博览会品牌,搭建新能源经济展示、交易、交流、合作平台,推动国际合作与交流。

新闻媒体应当将新能源产业作为常州城市名片宣传推广,并开展新能源公益性宣传。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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