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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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26日常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推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保证党中央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委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按照党中央关于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部署要求和党中央实施意见、省委实施办法、市委实施细则的具体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对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作如下决定: 一、开展市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坚持突出重点。 二、市政府对事关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应当在出台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自觉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监督。 本决定所称重大决策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制定有关经济发展、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编制重点民生实事项目;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前款所列事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市政府办公室研究提出年度市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拟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建议项目,报市政府审定后,于每年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四、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根据市政府办公室提出的建议项目,结合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研究提出市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项目安排方案,经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后,报市委同意,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 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的项目需要调整的,经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协商后,由主任会议决定。 未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的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报告的,经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协商提出,按照规定报请市委同意后,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 五、市政府明确的重大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常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的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重大决策程序,并在决策草案提交市政府集体讨论前,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前介入,了解决策草案起草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市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向重大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六、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的重大决策,市政府应当在集体讨论决策草案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也可以委托主任会议讨论和研究。主任会议讨论和研究的情况,应当向常委会会议报告。 七、市政府应当将重大决策草案、说明和有关材料提前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的,应当在会议召开的十日前报送;主任会议讨论和研究的,应当在会议召开的七日前报送。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报告的除外。 重大决策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必要性、可行性、决策依据和主要内容、职责分工,以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情况。 八、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重大决策事项报告,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报告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审议、审查,提出意见。 九、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主任会议讨论和研究重大决策事项报告时,市政府负责人或者受市政府委托的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作说明,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十、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整理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主任会议研究意见,按相关程序交市政府研究处理。市政府应当认真研究、吸纳审议意见,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十一、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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