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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常州市劳动教育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
发布日期: 2023-08-09   来源:人大网 浏览次数: 字体: [ ] 视力保护色:

关于《常州市劳动教育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

现将《常州市劳动教育促进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劳动教育工作,提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总体要求。在2018年全国教育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在学生中弘扬劳动精神,教育引导学生崇尚劳动、尊重劳动,懂得劳动最光荣、劳动最崇高、劳动最伟大、劳动最美丽的道理,长大后能够辛勤劳动、诚实劳动、创造性劳动。”

尽管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劳动教育工作,但是劳动教育立法却相对滞后。在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家庭教育促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部分条款虽然直接或者间接涉及劳动教育工作,但是,针对性不强、缺乏指引性。中央和地方虽然相继颁布实施了有关劳动教育的政策性文件和课程标准,但是,政策性文件与课程标准在体系性、规范性、强制性上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从我市情况来看,我市劳动教育工作经过数年探索实践,在学生覆盖面、课程开发、基地建设等方面均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仍然存在区域发展不均衡、专业师资队伍建设薄弱、劳动教育经费难以保障等现实问题。

基于上述情况,有必要制定一部劳动教育的地方性法规,这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的具体举措,也是践行“完整地育人”“育完整的人”教育理念的必然要求,更是统筹解决我市劳动教育深入发展现实问题、实现劳动教育实施机制创新发展的现实需求。制定《常州市劳动教育促进条例》,发挥地方立法引领、推动作用,构建劳动教育“常州模式”,为我市建设“国际化智造名城”提供教育支持。

二、立法过程

《常州市劳动教育促进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立法计划的预备项目,2022年11月,被确定为2023年立法计划正式项目,由市教育局负责起草工作。市教育局统筹推进草案起草工作:一是成立立法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和立法工作专班,委托常州大学起草草案初稿,成立由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法工委、市司法局以及教育局相关人员参加的工作专班,有序推进立法工作。二是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听取政府职能部门、群团组织、辖市(区)教育部门、示范学校,以及教师代表、学生家长、学生代表的意见,并赴太湖湾教育大营地、常州市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劳动教育实践基地进行实地走访,了解现阶段劳动教育集约化实施模式的开展情况。三是深入学习研究,收集和研究了国内所有省市围绕劳动教育所颁布实施的相关文件,充分吸纳这些省市在劳动教育实施中的先进经验与做法。

2022年11月22日,市教育局向市政府报送《常州市劳动教育促进条例(草案送审稿)》,市司法局继续做好审查、论证等工作。一是广泛征求意见,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市司法局门户网站公开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和建议;并通过全市立法民意征集区征集意见和建议。组织召开部门座谈会、书面征求辖市(区)政府意见和建议,召开行政管理相对人座谈会。二是开展立法协商,听取市妇联、残联、团市委、总工会的意见,通过市政协办公室征求市政协委员意见建议。三是开展专家论证,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重要制度设计进行研究、论证。四是研究修改,组织立法工作专班每周召开例会,针对各方面意见建议进行研究,重点对立法权限、法律依据、合理性、可操作性等方面进行论证,并对条文、条序以及文字、标点等立法技术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五是组织会签,协调市文明办、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等部门进行了会签。之后,市司法局和起草部门再次进行了沟通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形成了《常州市劳动教育促进条例(草案)》(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稿)。

2023年1月12日,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常州市劳动教育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依据,借鉴吸收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教育部《大中小学劳动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义务教育劳动课程标准》的相关要求,借鉴了我省以及浙江、海南、江西、云南、深圳、青岛、宁波等省市制定的有关劳动教育的政策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条例(草案)》设总则、家庭培育、学校主导、社会支持、保障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七章五十五条。主要制度措施如下:

(一)构建“四位一体”协同实施机制

《条例(草案)》致力于建构家庭、学校、社会和政府“四位一体”协同实施机制。一是建立家校社协同共育机制,明确劳动教育是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的共同责任,建立政府引导推动、部门分工负责、家庭学校各司其职、社会各方面资源协同共育的工作机制。二是明确家庭、学校、社会和政府的职责,专章明确家庭培育、学校主导、社会各方面资源支持、政府及部门保障监督的职责。三是提出协作共育具体要求,在第二章至第四章的最后提出了家校社协同共育机制的具体要求。

(二)明确家庭发挥培育作用的基本要求

家庭在劳动教育中发挥基础性作用。一是明确家庭劳动教育的责任,规定家庭应当培育未成年人正确的劳动价值观,培养吃苦耐劳、防止浪费的良好习惯,形成崇尚劳动的良好家风。二是明确家庭劳动教育的目标,要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树立正确的劳动教育理念,自觉学习劳动教育相关知识,掌握科学的劳动教育方法,培养未成年人生活自理意识和能力。三是细化家庭劳动教育的内容和方式,规定多元化的家庭教育实施路径,包括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日常生活的言传身教,参与卫生清洁、内务整理、菜肴烹饪、简单安装维修等家庭劳动,参与植树造林、垃圾分类、志愿服务等社会公益劳动,参加社会实践、研学教育等活动,在寒暑假期间自主开展劳动实践活动。

(三)建立学校发挥主导作用的实施体制

学校在劳动教育中发挥主导作用。一是明确学校劳动教育的基本要求,要求学校将劳动教育与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相结合,根据不同学段学生身心发展特征开展劳动教育;尊重学生人格尊严,不得利用劳动教育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的行为。二是推进劳动教育课程体系建设,规定学校应当结合学校发展特色、办学条件、课程建设计划和不同学段特点,建立综合性、实践性劳动教育课程体系;对校外劳动教育教学场所研发的劳动课程的思想性、导向性进行审核;建立劳动教育课程评价机制。三是规范校园劳动,要求学校根据学生年龄特点、性别特征和体能状况,制定校园劳动清单,明确学生每周校园劳动时间;同时,建立特殊情况学生劳动教育实施机制,为留守、流动、情绪行为障碍、遭受侵害以及其他有特殊情况的学生安排适宜的劳动任务。四是重视校园劳动文化建设,要求加强校园劳动文化建设,利用校园文化载体,宣传先进人物事迹,结合节日、纪念日开展劳动教育主题活动,营造浓厚的校园劳动文化氛围。五是推进师资队伍建设,要求学校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劳动教育师资队伍,配备劳动教育专任教师;鼓励聘请劳模工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家长志愿者等担任劳动实践指导教师;建立劳动教育师资培训机制。六是强化劳动教育风险防范,从劳动教育安全管理、劳动安全教育、劳动项目风险评估与隐患排查、投保校方责任险等方面落实学校的安全保障义务。

(四)构筑社会劳动教育的支持体系

社会各方面资源在劳动教育中发挥支持作用。一是明确社会各方面资源的职责,系统规定了群团组织、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职业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行业协会、公共服务场所等社会各方面资源,根据自身职责,为劳动教育工作提供支持。二是建立劳动教育指导服务站点,规定城乡社区教育机构、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单位或者机构可以建立劳动教育指导服务站,引导家长掌握开展家庭劳动教育的方式方法。三是建立劳动教育实践基地制度,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建立劳动教育实践基地,为学校或者学生提供非营利性劳动教育服务。

(五)明确劳动教育保障监督职责

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保障、监督劳动教育工作。一是强化劳动教育教学指导,要求建议劳动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教育教学指南,指导学校开设劳动教育课程;要求配备劳动教育教研员,履行推进课程教学改革、教学诊断与改进等劳动教育工作职责。二是明确师资队伍建设的政府职责,要求教育主管部门统筹推进劳动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将劳动教育纳入教师培训体系;建立劳动教育专任教师工作考核体系,将劳动教育专任教师纳入专业荣誉遴选范围,将劳动教育教学成果纳入教学成果评奖范围;建立劳动教育师资共享机制。三是推进劳动教育实践基地建设,要求统筹规划劳动教育实践基地建设,建立劳动教育实践基地评定制度和名录制度;要求各级政府通过制定扶持政策培育和发展劳动教育实践基地;将劳动教育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鼓励和支持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劳动教育服务。四是推动劳动教育评价体系和信息化平台建设,要求教育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劳动素养评价和激励制度,制定学生劳动素养评价标准、程序,并推动学生劳动素养评价结果的综合运用;利用大数据、云平台、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过程监测与评价,定期发布学生劳动素养监测报告。五是建立劳动教育专项督导,要求教育督导机构将劳动教育纳入教育督导体系,对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保障劳动教育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学校劳动教育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导。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设立劳动教育月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和教育部《义务教育劳动课程标准》均要求设立劳动周,要求学生集中从事劳动活动。在实际执行中,如果规定在劳动周集中组织劳动活动,一方面可能影响学校基础学科教学连贯性,另一方面现有劳动教育实践基地也无法同时满足全市中小学生集中开展劳动实践活动。如果不要求集中开展劳动活动,则不利于发挥劳动周的规模效应。综合考虑上述因素,为了充分发挥学校劳动教育主导作用,通过学校带动家庭、社会参与劳动教育工作,《条例(草案)》中明确规定我市每年五月为劳动教育月,期间,应当集中组织学生参加劳动实践,系统学习劳动技能;举办技能竞赛、主题演讲等活动,分享、宣传、展示劳动教育成果。设立劳动教育月,既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劳动周的具体要求,也是符合我市实际的最优选择,更是强化劳动教育的重要措施。

(二)关于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作为一种制约机制,是地方性法规不可或缺的内容。条例草案送审稿中对于家庭怠于开展劳动教育设置了法律责任,考虑到相关单位对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劳动教育的行为实施批评教育、劝诫制止等,在实际执行中欠缺可操作性,且家庭教育法中已经涵盖了相关要求,因此,《条例(草案)》删除该条款。此外,《条例(草案)》送审稿对于中小学校未履行劳动教育职责的行为设置了法律责任,鉴于学校在劳动教育中承担的职责较多,且大部分可以通过教育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因此,《条例(草案)》仅对学校未履行劳动教育职责的行为进行明确,对中小学校不按照要求开设劳动教育课的行为设置了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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