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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大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专项监督并作出决定
发布日期: 2024-06-03   来源:人大网 浏览次数: 字体: [ ] 视力保护色:

小小电动自行车,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不容忽视的民生问题,也牵动着人大代表的心。

近期,湖州市人大常委会发动全市各级人大代表和街道居民议事会议成员6000多人,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专项监督活动,在自己居住的村(社区)寻找电动自行车入户、楼道停放、人车同屋、“飞线”充电等方面的安全隐患,收集到社情民意758条,整改安全隐患103处。

在此基础上梳理分析,聚焦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中的共性问题、突出问题,湖州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的决定》。决定共10条,从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停放、充电、回收等环节对相关主体的行为进行规范。

消防安全,离不开责任的落实。针对上位法中有关部门职责规定过于原则、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监管存在空白等问题,决定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通过制定规章和措施,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细化工作责任。消防救援、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机构和部门应当健全完善执法协作机制,通过数据互通、联合执法等方式,加大执法力度,维护法律权威。

为满足人民群众安全充电需求,解决老旧小区集中充电难充电贵等问题,决定坚持疏堵结合、源头治理,规定已建住宅小区、单位未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的,应当按照“安全、规范、便利”的原则划设相对集中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区域。政府应当落实资金支持,加快推进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建设,通过政府、企业、居民等多方资金分担机制,降低群众充电费用。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的决定

(2024年4月24日湖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为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福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了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部署,统筹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全市上下要着眼提高政治站位、服务发展大局、增进民生福祉,深刻认识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意义,通过标本兼治、疏堵结合、综合治理,推动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化、法治化、长效化。

二、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生产、销售检验合格的产品,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拼装电动自行车或者改变电动自行车电动机、蓄电池等影响车辆安全性能的部件,不得拆除或者改装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鼓励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生产者和销售者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废旧电动自行车和蓄电池。

三、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的设置纳入城市道路相关建设规划和住宅小区、单位建设规划。车站、医院、商场、农贸市场、文化体育场馆、公园等公共交通设施、公共建筑和公共场所,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标准配套规划、建设电动自行车公共停放场所。已建住宅小区、单位未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的,应当按照“安全、规范、便利”的原则划设相对集中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应当按照规划用途使用,不得擅自停用或者改变用途。

住宅小区、单位应当在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区域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限时充电设施。在室内场所设置集中或者相对集中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区域的,应当采取防火防烟分隔措施,配备监控、报警、灭火等设施。集中充电设施运营维护主体应当加强日常安全检查,确保运营、维护的充电设施、蓄电池符合安全要求。

四、鼓励互联网共享电动自行车、快递、外卖等电动自行车集中使用行业先行先试,逐步推广“以换代充”换电模式,推动换电市场有序发展。

五、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使用人应当遵守消防安全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在建筑物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不得有其他违反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

六、物业服务人应当在其管理区域内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在承接物业时对共用消防设施、器材等进行查验,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对共用消防设施、器材等按照规定进行维护管理。开展防火巡查和定期检查,对违反规定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行为予以劝阻,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不能及时消除的,应当报告消防救援机构。

未聘请物业服务人的综合楼、商住楼,由其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并明确管理组织或者人员负责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和共用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

实行自我管理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和共用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未聘请物业服务人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

七、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通过制定规章和措施,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细化工作责任。落实资金支持,加快推进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建设,通过政府、企业、居民等多方资金分担机制,降低群众充电费用。消防救援、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机构和部门应当健全完善执法协作机制,通过数据互通、联合执法等方式,加大执法力度,维护法律权威。各级司法机关应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及时办理涉及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的案件,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司法保障。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普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在全社会营造人人知晓、人人参与的浓厚氛围。

八、有关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九、市、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法律法规和本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可以采取执法检查、听取专项报告、开展视察调研等方式,督促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全市各级人大代表应当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并加强日常监督,推动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各项措施有效执行。

十、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浙江人大、湖州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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