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常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 审议意见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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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常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2024年8月27日在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常州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宋晓云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常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已由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根据《常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规定,我委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立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上升为国家战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对“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完善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政策机制”作出系统部署,其中专门提到“培育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成为养老服务发展的方向和重点。市委、市政府深入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连续多年把养老服务提质增能作为民生实事强力推动,先后出台《常州市“十四五”养老服务发展规划》《常州市深入推进“常有颐养”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等,全力打造“常有颐养”民生名片,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一定成效,积累了丰富经验,但实践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居家养老服务支撑体系不完备、普惠服务供给不足、农村养老服务水平不高、专业人才短缺、科技创新和产品支撑有待加强、事业产业协同发展尚需提升等。因此,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我市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分必要。 为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我委会同法制工委提前介入项目调研、起草、论证等工作,就立法思路、体例结构、条款内容、特色亮点等方面进行多次会商研究。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白云萍高度重视,亲自参与由民盟市委组织召开的专题立法协商会。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许峥、党组成员徐新民带队赴珠海、佛山等地考察学习,积极汲取借鉴先进地区的理念思路、经验做法;召开多场座谈会,广泛听取部分市人大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代表,相关行业专家、立法专家以及有关部门单位等意见建议。同时,书面征求各辖市(区)人大常委会以及市法院、检察院等意见建议,并认真梳理研究。8月14日,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召开第九次全体(扩大)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 我委认为,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及省、市委要求,对居家养老服务的服务设施与环境建设、服务供给与社会参与、医养结合、扶持保障及其监督管理进行了规范,内容比较全面,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时,结合调研情况并综合各方意见,对《条例(草案)》提出以下意见建议: (一)关于内容的导向性、前瞻性。数字政府建设及其数字化转型成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实践。建议强化数字赋能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加快推进居家养老服务数字环境建设,以综合、便捷、高效的方式将居家养老服务呈现给老年人。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发〔2024〕18号)要求,建议增加“大力发展银发经济”相关内容。 (二)关于居家养老服务定义和内容。《条例(草案)》第二、第三条,对居家养老服务的定义和内容表述过于复杂,建议简明扼要、易晓知行、抓住重点。 (三)关于部门职责。《条例(草案)》第六条部门职责梳理不全面,结合安全监管、数字化推进等工作,建议增加市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数据局等。 (四)关于家庭尽责。《条例(草案)》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老年人患病住院的,独生子女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带薪护理假”。条款仅限“独生子女”,与现实状况和未来发展趋势不相适应,建议调整。 (五)关于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建设。《条例(草案)》第十二条第二款明确“未配建或者未按照标准配建社区养老服务用房的已建住宅区,应当按照每百户建筑面积不少于十五平方米、单处不少于一百五十平方米的标准进行改建或者扩建”。但由于住宅区概念不清晰,实践中常发生虽按标准但是分散建设的情况,建议按照村(社区)为基础进行建设,增强与养老服务设施空间布局规划之间的协调性,同时明确配置时限,确保实施到位。《条例(草案)》第十三条第三款,建议健全制度保障,确保改、扩建落实到位。 (六)关于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条例(草案)》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使用集体所有土地为本组织成员建设非营利性综合性养老服务设施,利用闲置的农村住房、村集体用房、生产经营用房等场所,配置养老服务设施。”建议研究论证利用闲置的农村住房配置养老服务设施的可行性;“依法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建议调整为“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七)关于服务供给。《条例(草案)》第三章,着重解决关于养老服务供给侧的问题。对居家老年人来说,受年龄、行动能力等多方面制约,现实存在有需求但难以连通供给侧的问题,如第二十二条外卖平台、物流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等,建议在如何更有效、便捷、及时地实现供需连通方面,增加制度性和可操作性的相应条款。 (八)关于再就业服务。《条例(草案)》第二十七条,建议明确老年人再就业的牵头主管部门,增加老年人再就业的支撑、保障性政策内容,如制定与劳动保险相衔接的保险制度体系等。 (九)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条例(草案)》第三十一条,建议增加互联网医院和居家养老服务的融合发展,提高居家养老服务的专业性、可及性和便捷性。同时,在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医保支付政策等方面作出制度性安排。 (十)关于医疗服务协作。《条例(草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鼓励执业医师、注册护士到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养结合机构多点执业”,建议结合上位法有关规定,增加操作性、配套性的安排,为落地创造条件。 (十一)关于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与保障。《条例(草案)》第四十三条,建议增加推动职业院校加强人才培养,给予院校养老专业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补贴激励政策等内容。 (十二)关于法律责任。《条例(草案)》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处罚标准,建议进一步研究论证;对擅自占用、拆除养老服务用房等违法行为的后续处置,建议明确办法。 此外,我委还对条例一些具体内容和部分文字表述的修改完善提出了建议,相关内容整理后一并移交给法制工委,供后续修改时研究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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