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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常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日期: 2024-08-30   来源:人大网 浏览次数: 字体: [ ] 视力保护色:

关于《常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4年8月27日在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常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许 玲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常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2024年4月30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法规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将草案在本市主要媒体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向全体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辖市(区)人大常委会、市各相关部门、民主党派、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征求意见。白云萍主任、韩九云副主任带队赴武进区、新北区等地开展立法调研;与民革常州市委开展立法协商;召开在常高校、科研机构、科技型企业、科技服务企业等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赴深圳等地学习考察,借鉴先进经验和做法。及时将草案修改情况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预审,邀请专家咨询论证。在此基础上,法工委会同教科文卫工委、市科技局、司法局认真研究,反复沟通论证,进行了多轮修改。8月14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有常委会组成人员、专家提出,草案应当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逻辑结构,突出创新链和产业链深度融合,按照构成创新生态的各个要素,进一步梳理内在逻辑,对草案框架进行修改。经研究,对草案的体例结构和章节名称进行适当调整,一是将第二章和第三章合并,章名修改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成果转化”;二是将第七章调整至第五章,章名修改为“科技创新人才”;三是将第四章章名修改为“科技创新平台”;四是第六章章名修改为“区域创新和开放合作”;五是第九章章名修改为“创新环境”。

二、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科技创新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建议进一步明确科技创新工作的原则目标,完善政府和部门的职责,明确创新主体及相关主体在科技创新中的作用。经研究,一是明确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科技创新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科技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明确构建覆盖科技创新各环节和要素的创新生态。二是完善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的职责,明确了与科技创新密切相关的部门和单位的职责。三是明确各社会主体应当积极发挥在创新链相关环节中的作用,科技人员应当充分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扎实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四是在科技创新专家咨询机制的基础上增加企业咨询制度,突出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主体地位。(草案修改稿第三条至第七条)

三、有常委会组成人员、高校、专家提出,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要突出服务于本地产业发展,建议进一步完善支持制度和投入保障相关内容,充分发挥本地高校服务地方科技创新的作用,对草案第十至第十四条各领域相关内容作概括性表述,体现法的稳定性。经研究,一是明确鼓励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要求建立与本市高等学校常态化沟通机制,促进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人才培养贯通协调发展。二是明确要求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优势产业和未来产业,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跨领域的资源配置和组织机制,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产业共性技术研究。同时,删除草案第十条至第十四条内容。三是在草案设立自然科学基金基础上,明确支持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通过依法设立基金、捐赠等方式投入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草案修改稿第十条至第十二条)

四、有常委会组成人员、科研机构、高校提出,建议优化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科技创新的针对性和科技资金绩效。经研究,根据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一是明确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资源配置高效、与本市经济社会紧密结合的科技计划管理制度。二是建立完善以激发科技人员创新创造活力为导向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使用机制。明确推进基础研究等计划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赋予科技人员在技术路线、经费支配和资源调度等方面更大自主权。三是明确加强财政科技创新投入的统筹与联动管理,优化整合财政投入资金;建立绩效评价制度,提升科研绩效。(草案修改稿第八条、第十三条)

五、有常委会组成人员、企业提出,建议明确支持科技创新成果形成相关标准,充分发挥科技成果的效用,促进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树立品牌和扩大影响力,参与市场规则的建立。经研究,明确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牵头或者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起草和修订,推动科技创新成果形成相关技术标准。(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条)

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教科文卫工委提出,为进一步推进科技成果的转化,激发科技人员科技创新积极性,建议明确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上更大的自主权,全面推进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经研究,根据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相关上位法的精神,参考相关政策文件和深圳、上海等地经验做法,明确全部或者主要利用本市财政性资金取得职务科技成果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可以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并对相关规则和要求作了明确。(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

七、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教科文卫工委、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对科技型企业的扶持应当侧重于中小微企业,建议进一步明确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制度。经研究,一是明确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围绕本市重点产业,建立科技型企业成长培育机制,完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建立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工作推进机制和企业名录。在技术研发、知识产权保护、检验检测认证、金融服务等方面提供支持,畅通中小微企业申报科技计划项目途径,落实和完善政府向中小微企业采购产品和服务的相关规定。二是鼓励大企业开放创新资源和应用场景,促进大中小微企业资源共享、创新协作和系统集成。鼓励大企业先试、首用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创新产品。三是根据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明确鼓励和引导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按照先使用后付费方式把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四是明确完善长期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的支持政策,要求设立政府性科技创新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一条)

八、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教科文卫工委、部门、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提出,建议进一步明确推进产学研合作要求,将“科技长征”这个具有常州地方特色的产学研合作品牌予以立法固化。经研究,明确本市支持产学研深度融合,鼓励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通过合作开发、委托研发、技术入股等方式开展产学研合作。要求建立完善支持产学研合作的机制,持续打造“科技长征”品牌。(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条)

九、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教科文卫工委、科研机构提出,应当统筹规划科技基础设施的布局,完善科技创新平台体系;支持事业类科研机构实行灵活的管理制度,打破制约其科技创新的制度藩篱。经研究,明确构建以国家、省、市实验室,科技创新基地,新型研发机构,创新联合体为重点的创新平台体系。根据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明确支持科研类事业单位实行灵活的管理制度,探索实行企业化管理。支持科研类事业单位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平台,鼓励科技人员持股。此外,进一步明确对智能制造龙城实验室、科教城等本市重点实验室和科研平台给予保障,支持其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创新,更好服务本市科技创新。(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三条)

十、有常委会组成人员、高校、科研机构、企业、专家提出,青年科技人才代表科技创新的潜力,技术经理人是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关键力量,建议明确支持这两支人才队伍的建设。经研究,明确要建立符合人才成长规律长期稳定的青年科技人才支持和培养机制。对符合条件的青年科技人才开展的研发活动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在市自然科学基金设立专项,支持青年科技人才开展科学研究。同时,根据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强技术经理人队伍建设要求,明确本市加强技术经理人、技术转移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支持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设置专职从事技术转移工作的创新型岗位。(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十一、有辖市区人大常委会、专家提出,科技创新既要坚持开放合作,还应当重视本区域之间的合作,共同提升科技创新的能力。经研究,一是明确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定位和优势,建立面向区域发展的科技创新与发展机制,鼓励探索具有区域特色的科技创新发展路径。二是要求科技园区应当发挥政策效用和载体功能,示范引领产业集群培育壮大。三是明确市人民政府建立完善工作推进机制,统筹人才、技术、信息、资本等创新资源,在“两湖”创新区布局高水平大学和科研机构等重大科技创新载体,将其打造成为长三角产业科技创新中心核心区。(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五条)

十二、有企业、科研机构提出,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建议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相关内容。经研究,一是明确本市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健全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二是明确支持重点产业核心技术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和布局。三是要求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推进规范化、市场化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促进知识产权各项要素高效配置和合理流动。(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七条至第五十九条)

十三、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教科文卫工委提出,建议进一步完善创新环境的相关内容,明确各方职责,在全社会营造科技创新良好的环境和氛围。经研究,一是明确在全社会培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勇于创新的社会风尚,营造鼓励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二是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推动科普培训和科普资源开发,普及科技知识,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科技知识普及和科普设施建设。三是要求教育行政部门推动中小学校加强科学素质教育,建立以激发科学思考、启发科学发现、引发科学探索为导向的科学教育体系。(草案修改稿第六十五条)

十四、有常委会组成人员、高校、科研机构、企业、专家提出,科技创新政策涉及很多部门,很难直达科技创新主体;同时科技创新实施中经常会遇到法律政策的障碍,建议结合科技创新的特点,完善相关服务,建立纾困机制。经研究,一是明确相关部门应当为企业提供政策解读、操作指引等服务,提升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便利度。二是明确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定期开展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调查,及时向社会公布科技资源的分布、使用情况,提供科技资源信息查询、推介等服务;建立综合性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三是明确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对企业在科技创新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一事一议”等方式予以协调,依法帮助其解决。(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以及立法技术规范,将部分条款的位置作了调整,文字进行了相应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见提出了草案修改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及草案修改稿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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