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常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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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常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4年4月29日在常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常州市科技局副局长 费 晔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常州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对《常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1.是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的需要。2023年全国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参加江苏代表团审议时强调,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7月,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苏时再次强调,“江苏要在科技创新上率先取得新突破,打造全国重要的产业科技创新高地,使高质量发展更多依靠创新驱动的内涵型增长”。今年3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审议时强调,要加强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使江苏成为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阵地。制定科技创新促进条例,是我市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的重要举措,对我市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加快推进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是加快打造长三角创新中轴和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需要。近年来,我市科技创新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与南京、苏州等地相比,在基础研究经费投入、重大创新平台建设、高端人才引育等方面还存在一定差距。《条例》从我市实际出发,围绕“一核一园一室三中心”建设目标,以制度创新引领科技创新,对加速打造产业创新高端引领、开放创新示范先行、全域创新活力迸发的长三角创新中轴与产业科技创新中心,深入推进“532”发展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3.是激发创新主体活力和优化创新生态的需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也是激发市场创新活力的重要保障。《条例》通过构建重要制度体系,突出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强化重大创新平台建设,加快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优化创新资源配置和创新生态构建,鼓励、引导各类创新主体积极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对我市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全面提升科技创新策源力和要素集聚竞争力、增强创新主体活力和内生动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起草过程 《条例》是2024年地方性法规正式项目。为提高立法工作质量,市科技局成立起草领导小组,并与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合作,组建起草工作专班,制定起草工作方案与计划表,实行周报制度,有序推进起草工作。市人大科教文卫工委、法工委和市司法局提前介入,共同参与起草工作。起草专班组织开展了一系列立法调研和协调论证工作:赴苏州、无锡等地考察学习,赴辖市区开展专题调研并形成调研报告,线上线下同步开展问卷调查,召开各类主体专题研讨会,与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专题对接、完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审查等。1月4日,市科技局向市政府提交了《条例(送审稿)》。 市司法局对《条例(送审稿)》进行了合法性审查。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开、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赴新北区、武进区召开立法调研座谈会,听取有关政府部门、镇(街道)以及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建议;委托市政协办公室组织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等开展立法协商;召开行政相对人座谈会,听取本市部分科技型企业、科研机构、科技创新平台以及科技人才的意见建议;邀请法律、金融、知识产权专家以及政府智库专家,对相关制度措施进行咨询论证;召开部门座谈会,听取市发改、工信、财政、市场监管等15个部门意见建议。3月15日组织发改、工信、财政、人社、市场监管等14个部门完成会签。4月7日,《条例(草案)》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全文共设十一章六十六条,分为总则、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企业科技创新、创新平台、开放合作、科技人才、科技金融、知识产权、服务保障和附则。 1.加强科技创新全链条管理。《条例(草案)》围绕科学技术从基础研究到技术应用直至成果转化的全过程进行规范。关于基础研究。《条例(草案)》针对我市基础研究投入偏低、特别是高校基础研究力量薄弱、投入不足的现状,强化基础研究基地建设,支持高校优化学科建设布局,统筹各类资源助力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同时加大投入,设立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开展基础研究。以上举措旨在全面提高我市基础研究能力,为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原始创新动力,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关于产业布局。《条例(草案)》从进一步保持我市产业结构优势出发,对我市数字经济、生物医药、农业科技、绿色低碳等重点领域的科技创新工作进行规范,前瞻布局未来产业,并将具体职能落实到相关部门,体现了立法的地方特色,也为我市实现重点产业的高质量发展提供指引和保障。关于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草案)》对优化转化收益分配、培育公共技术市场、建设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发展科技服务业等方面进行具体规范,对于激发科研人员实施成果转化的积极性、盘活科技成果存量、实现创新产品规模化应用具有现实意义。 2.激发创新主体活力。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是科技创新的主体力量。企业创新主体方面。《条例(草案)》结合我市工作实际,通过规范企业培育、孵化、创新能力评估等工作,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和条件,充分释放企业创新活力,进一步强化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推动大中小企业资源共享、协同创新,鼓励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开放各类资源,为全面增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后劲提供有力保障。平台建设方面。《条例(草案)》针对我市重大创新平台建设相对落后的现状,突出大平台建设,支持国家、省级实验室建设;结合我市职教资源丰富的优势,加快常州科教城等平台载体建设,形成具有常州特色的创新合力。《条例(草案)》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创新联合体在管理制度和运作机制方面积极探索,推动我市产学研融合机制进一步深化。我市开放创新特色方面。《条例(草案)》突出“两湖”创新区、中以创新园、各类高新园区等具有我市特色的科技创新元素,作出具体制度设计和规范,为我市打造长三角创新中轴、开展国际国内合作,提供制度支持和法治保障,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3.强化智力支撑和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离不开人才与金融支持。人才引育方面。《条例(草案)》一方面围绕我市职业教育体系基础较好的优势,鼓励优化学科建设,大力发展职业培训,加大职业人才本土供给。同时针对我市高层次人才缺乏的现状,制定科技人才特别是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引育的工作规范。积极探索人才激励机制,鼓励建立科技人才双向流动或岗位互聘机制。相关制度措施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金融支持方面。《条例(草案)》通过健全覆盖创新创业全周期的金融支持体系,实现科技创新链条与金融资本链条的有机结合,引导和促进金融服务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进服务模式、搭建服务平台,为我市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支持与保障。 4.知识产权以及其他服务保障。知识产权是科技创新的保障。《条例(草案)》从创造、运用、评议等环节,构建我市知识产权全生命周期服务体系。特别是针对知识产权保护这一难点,要求健全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有机衔接,高质量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条例(草案)》还在资金、项目、土地等方面作出规定,积极转变政府职能,营造良好创新生态,为激发创新主体活力提供法治保障。 四、意见分歧协调处理情况 起草、审查期间,市科技局、市司法局通过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就《条例(草案)》征求了发改、工信、财政、人社、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意见,就与上位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衔接、科技创新工作需求、行政处罚设定等方面进行了多次讨论,各部门协商一致无异议。 五、关于行政处罚 《条例(草案)》以鼓励性、倡导性的非强制性规范为主,充分尊重市场规律,激发各类主体活力与动力,营造开放、包容的良好创新氛围。未对社会主体设定强制性义务,因此,《条例(草案)》没有设置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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