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常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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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常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 ——2024年4月29日在常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常州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主任 张立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议审议《常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我工委按照《常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相关规定,受常委会委托,组织了对草案的一审审查。现将审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审查工作 科技创新促进条例于2023年被确定为立法调研项目。这一年多来,我工委全程参与了草案的调研和起草工作,与人大法工委、科技局、司法局四方联动,定期召开条例起草工作推进会,讨论、协调文本中的重点内容、关键问题。本月,我工委开展一系列一审前立法调研,就草案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文本内容广泛征求意见:一是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征求意见;二是发教科文卫专业代表小组全体成员征求意见;三是征求各辖市区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建议;四是召开座谈会听取相关政府部门的意见建议;五是走访科技创新平台、科技创新企业,听取工作在科技创新一线的负责人的意见。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国家富强、民族复兴的战略高度对科技创新提出系列新思想新论断,对加快科技创新提出新期待高要求,为科技领域立法指明了方向。制定本条例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需要,是加快打造长三角创新中轴和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需要,是激发创新主体活力和优化创新生态的需要。草案既落实了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也贯彻了省委和市委市政府的战略部署,并总结了近年来我市科技创新方面的成功做法,固化了我市科技创新方面的探索成果,同时也针对我市科技创新工作中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作出了针对性的制度安排,体现了较鲜明的创新导向,将有力保障和促进我市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 我工委认为,草案与上位法不冲突,条文结构合理,表述较为清晰,内容比较全面,可以提请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审查意见 综合调研中收集到的意见建议,我工委经讨论研究,现对草案提出如下修改和完善的建议: (一)关于科技成果转化 科技成果转化能将潜在的科学技术转化为直接的生产力,对于提高生产力水平、解决社会问题、实现经济价值、推动区域发展具有重大作用。建议要明确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机制和评价机制,明晰科技项目成果授权转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转化收益分配等奖励激励相关内容,并增加对完成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的奖励和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我市科技创新成果转换迈向更高水平。 (二)关于企业科技创新 草案第四章突出了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必须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建议草案要结合我市企业创新工作实际,围绕科创企业梯度培育、企业研发机构、创新联合体、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等问题进行界定,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的法治保障。并且在重视新型产业发展的同时,给予传统产业更多科技创新发展平台与政策激励。 (三)关于科技创新平台 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是建设科技强国、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坚实保障,也是助力地方产业转型升级、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新动能。草案第五章为科技创新平台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撑。调研中有创新平台提出,建议草案第29条增加“城市生命线工程安全技术创新中心”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四)关于科技人才 人才是科技创新的第一要素,是撬动地方科技发展的着力点。草案用第七章专门就如何提升科技人员创新动力方面作了规定。草案第39条规定“应当深入实施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着重强调了对于外来人才的引进。建议要建立更加完善的人才培养体系,既要进一步完善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包括提供科技项目立项和事业发展支持,同时也要加强对本地科技人才的培养计划和激励政策,发挥本土高端人才的力量。对财政投入性单位引进的优秀人才团队的绩效工资总量可以实行单列追加,明确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科研人员利用财政性资金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界定,保障在成果转化过程中的合法性收益,以激发科技人才的活力。 (五)关于科技金融 科技企业创业起步时一般注册资本比较小,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往往需要经历多轮股权融资,导致企业创始股东以及其他对公司科技创新有重大影响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断被稀释,继而逐渐失去其对公司的控制权,不利于公司的进一步技术更新和长期发展。建议可以借鉴深圳在“同股不同权”方面的探索经验,提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的企业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每一股的表决权多于普通股的特别表决权股”。 (六)关于知识产权 常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是全国首个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复设立的围绕高新技术产业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服务性机构,连续四年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综合考核中位居全国前三、企业服务满意度调查位居全国第一。草案第九章固化了我市知识产权保护经验做法。近年来关于数据权益保护的规范性文件相继出台,我们认为草案应当将数据保护纳入,体现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全面性、前瞻性。建议第52条增加:“数据知识产权(或数据权益)登记”。建议第54条补充:加快有发明专利预审需求的企业在中国(常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备案速度,以便专利技术更快申请以得到专利权保护,并建议本条款的“扩大专利预审服务产业门类”的表述修改为规范表述“扩大专利预审服务领域”。 (七)关于服务保障 科技服务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科技创新、加速成果转化的重要支撑。建议加强科技创新部门协同,发挥科技部门在科技创新委员会的牵头作用,统筹发改、工信、卫健、农业等部门科技创新政策制定等工作,加强科技创新经费使用效能评价监督。建议加入优化科技创新环境的相关内容,包括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政府服务效率、企业孵化服务等,为科技创新提供更加宽松和便利的环境。 另外,草案文本中有个别条款重复可以合并表述、同一对象的表述前后不一致、主体表述不清晰容易引起歧义等问题,我工委将整理好,一并移交给二审委研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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