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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常州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日期: 2024-07-08   来源:人大网 浏览次数: 字体: [ ] 视力保护色:

关于《常州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4年4月29日在常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常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许玲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常州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2023年12月27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法规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广泛收集相关资料,深入研究分析针对各年龄段儿童开展的问卷调查结果;组织将草案在《常州日报》、常州人大网、人大微信公众号等主要媒体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向全体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辖市(区)人大常委会、市各相关部门、民主党派、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征求意见;白云萍主任、韩九云副主任带队赴天宁区、新北区、武进区和经开区开展立法调研;召开市相关部门、系统、行政管理相对人等座谈会,广泛听取政府部门、街道、社区、市民代表、中小学、幼儿园、托育机构、公园、儿童医院等各方面意见;邀请中国城市规划设计院、深圳城市规划设计院等单位的城市规划专家以及立法、语言文字专家对条例进行全面咨询论证;及时将草案修改情况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预审接受指导。在此基础上,法工委会同社会委、市政府妇儿工委办认真研究,反复沟通论证,进行了多轮修改。4月16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关于法规名称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市妇儿工委办提出,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三批建设国家儿童友好城市名单的通知》(发改办社会[2024]136号),我市已被列入第三批建设儿童友好城市名单,根据文件精神和条例的内容,结合我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进程,建议将条例名称由“建设促进”改为“建设”。经研究,明确法规名称为《常州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条例》。

二、关于草案的体例结构

有多位常委会组成人员、社会委、部门、专家提出,条例应当以国家《关于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依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儿童优先发展为原则,以儿童需求为导向,以儿童更好成长为目标,紧紧围绕社会政策、公共服务、权利保障、成长空间和发展环境“五大友好”,全面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草案整体上没有体现出在指导意见的理论体系下形成的逻辑结构,建议进一步研究指导意见中的核心原则、理念,按照立法规律和立法技术,重新梳理“五大友好”的内在逻辑,对草案进行框架重构。

经研究,对草案的体例结构和章节名称进行适当调整,一是增加“规划与标准”一章作为第二章,引领和引导儿童友好空间、服务和环境建设;二是基于草案第二章“规划与建设”主要内容为儿童友好空间建设,将章名修改为“空间友好”作为第三章,明确儿童友好空间建设和管理要求;三是将草案第四章“权益保障”与第三章“服务供给”合并,将章名修改为“服务与环境友好”作为第四章,对公共服务、权利保障和发展环境的内容进行集中表述;四是将第五章“保障监督”章名修改为“保障与监督”。

三、关于法规适用范围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社会委、专家提出,建议完善草案的适用范围,一是准确界定儿童的概念;二是明确儿童友好的内涵。经研究,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国家儿童发展纲要、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儿童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同时,根据指导意见,明确儿童友好是指为儿童成长发展提供适宜的条件、环境和服务,切实保障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草案修改稿第二条)

四、关于统筹城乡儿童友好城市建设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市妇儿工委办、部门、专家提出,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坚持城乡融合发展,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应当将乡村纳入其中,体现乡村特点,建议在条例中明确城乡统筹原则,将城乡全域推进的要求落实到相关制度中。经研究,在立法原则中明确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儿童优先原则,坚持系统规划、协同推进,因地制宜、探索创新,城乡统筹、普惠共享;明确编制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规划,制定儿童友好建设标准、导则,应当坚持城乡统筹。(草案修改稿第三条、第十三条)

五、关于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职责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社会委、部门、专家提出,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涉及面广,建议进一步厘清管理体制,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职责。经研究,根据国家指导意见和省实施方案,结合条例实施需要,明确由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统筹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推动将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和计划,将儿童优先理念融入相关政策制定、项目审批与核准;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儿童优先理念融入空间规划体系,协同有关部门推动儿童友好空间的规划和建设;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城乡建设工作中全面落实儿童优先理念,推进相关空间和设施的适儿化建设与改造。此外,明确了经开区和乡镇街道的职责规定。(草案修改稿第四条、第五条)

六、关于建立专家咨询制度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专家提出,儿童友好城市是一个新兴概念,国家、省级层面尚未形成系统完备的建设标准和规范,在建设过程中,需要借助外脑作用,依托专业人士提供智力支持。经研究,明确本市设立儿童友好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提供政策建议、咨询评议、决策参考、理论指导和实践研究。(草案修改稿第七条)

七、关于空间友好

有多位常委会组成人员、社会委、部门、专家提出,空间友好是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草案关于空间友好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逻辑层次不够清晰,建议重新进行梳理,强化空间友好的内容。经研究,进一步明确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城市更新中的儿童友好空间建设要求。同时,根据国家《城市儿童友好空间建设导则(试行)》,明确从儿童主要活动场所(公共服务设施体系、开敞空间体系、道路交通系统)建设的横向维度,构建城市、街区、社区不同层级的儿童友好空间纵向体系。明确加强儿童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细化了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适儿化改造要求。明确本市建立类型多样、布局均衡、网络联通的儿童友好开敞空间体系,对口袋公园、社区公园、综合公园、郊野公园等开敞空间的建设和适儿化改造,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推进儿童友好道路交通系统建设,对街区、社区慢行系统的建设和完善作出了细化规定。明确推动儿童友好社区建设,并提出具体要求。此外,对儿童服务设施的管理进行了细化规定。(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三条)

八、关于儿童早期发展和托育服务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基层人大、专家提出,婴幼儿时期是儿童成长发展的关键阶段,现行立法存在空白,缺乏制度支撑,建议进一步强化细化儿童早期发展和托育服务供给规定。经研究,根据儿童发展纲要和指导意见,明确本市构建儿童早期发展服务体系;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和妇女联合会应当建立健全儿童早期发展工作机制,加强对家庭照护的支持和指导;对家庭科学育儿指导的主体和形式作了规定。明确构建普惠多元的托育公共服务体系。参考国家《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国家卫健委《托育机构设置标准》,明确新建居住区应当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托育服务设施和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完善托育服务设施。同时,完善《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规定,明确了托育点的备案要求,规定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托育服务的指导、服务和监督。(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九、关于儿童公共文化和体育服务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专家提出,草案关于儿童公共文化和体育服务供给的规定过于简单,建议细化相关规定,体现常州特色,强化可操作性。经研究,根据体育法、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等上位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明确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儿童公共文化服务供给,要求公共文化设施及相关服务项目,按照规定对儿童实行免费或者其他优惠,开放收取费用的,应当每月定期向儿童免费开放;按照指导意见中拓展校外活动场所,丰富文体服务供给的要求,鼓励公共文化设施开设儿童专场,为儿童主题教育、社会实践、体育锻炼、职业体验等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明确鼓励和支持利用具有常州特色的工商文化、运河文化、红色文化、名人文化等研学素材,创新开发研学旅行产品,传承常州特色文化和传统技艺;明确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以及体育、教育等部门应当加大儿童体育服务供给,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和体魄强健;明确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寒暑假等,学校应当按照本市规定将体育设施和场地向儿童开放,同时,要求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向儿童开放体育设施和场地的学校在运行管理、设施维修以及意外伤害保险等方面给予相应支持,并要求市教育行政部门和体育等部门制定学校体育设施和场地开放的具体办法。(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十、关于权利保障友好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专家提出,建议对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儿童、困境儿童权利保障作出细化规定。经研究,明确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儿童福利保障、救助保护和关爱服务制度体系;明确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面向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家庭走访、监护评估、家庭教育培训和监护保护制度;明确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建立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保障机制,满足残疾儿童康复服务需求;明确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困境儿童实施分类保障,要求民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标准。此外,要求民政、妇联等部门和单位,建立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儿童、困境儿童救助保护和关爱服务协作机制,建立信息档案,实现信息共享。(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二条)

十一、关于发展环境友好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基层人大、专家提出,草案第四章关于儿童权益保障的主要内容属于儿童成长环境范畴,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等上位法已经对此作了系统、全面的规定,草案内容是上位法相关规定的简单重复,且不全面完整,建议提炼后综合表述,明确各相关部门营造儿童友好成长环境的职责要求,增加社会环境相关内容,补充完善家庭环境内容。经研究,明确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构建儿童安全风险防控、应急处置体系;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涉及儿童的安全风险排查机制,督促和指导相关的经营者、管理者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明确全社会应当树立关心、爱护儿童的良好风尚,保护儿童合法权益,优化儿童成长环境;鼓励、支持和引导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有利于儿童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和服务。明确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应当协同推进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增强家庭监护责任意识和能力。明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家庭教育、家庭监护责任。(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五条)

十二、关于建立儿童参与机制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专家提出,建立儿童参与机制是保障儿童参与权,推进社会政策友好的重要措施,建议进一步明确儿童参与的实施主体、内容和方式,并强化制度落实。经研究,学习借鉴深圳市关于儿童参与工作的经验做法,明确本市建立儿童参与机制,畅通儿童参与渠道和路径,保障儿童在社会公共事务、社区事务、学校事务、家庭事务中的知情权、表达权与参与权;明确编制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规划,制定儿童友好建设标准、导则,应当听取儿童的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将儿童参与工作纳入工作计划,结合自身职能组织开展儿童参与工作;明确由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制定儿童参与的具体办法。(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十三、关于建立儿童影响评价制度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专家提出,儿童影响评价是推动儿童优先发展,实现社会政策友好的关键环节,建议增设儿童影响评价制度。经研究,根据国家指导意见和省实施方案,明确本市建立儿童影响评价制度,在编制城市发展重大规划、制定重大政策和作出重大项目决策时,引入儿童影响评价。(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七条)

十四、关于建立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监测评估机制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专家提出,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评估需要依据明确的建设指标体系,建议进一步完善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监测评估机制。经研究,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明确本市建立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监测评估机制,研究构建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评估指标体系,开展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情况评估,对本市儿童发展情况进行动态监测。(草案修改稿第四十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以及立法技术规范,将部分条款的位置作了相应调整,删除了部分与上位法重复或者无表述必要的条款,对部分条文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见提出了草案修改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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