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常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审议情况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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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常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审议情况的报告 ——2025年4月25日在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九次主任会议上 常州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工委主任 杨继洪
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常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和《关于〈常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地方性立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的政治自觉,是促进经营主体良性竞争和集聚发展的必然之举,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法治保障。《条例(草案)》结合我市实际并汲取其他地区的先进经验,围绕市场环境、政务服务、数字赋能、绿色发展、创新创业、人文生态、法治保障等方面,进行了较为完整的法律框架、制度、条文设计,将为我市营造一流营商环境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常委会组成人员基本同意经济工委在《关于〈常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中提出的修改意见,建议在下一步《条例(草案)》修改中进一步论证、吸纳、完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其它修改意见和建议,主要有: 1.有部分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需要更加聚焦当前营商环境工作中的痛点堵点,以问题为导向进行框架内容的制度设计,着力解决影响“公开、公平、公正、透明”方面存在的问题。《条例(草案)》要重在制度建立,章节之间要有逻辑关系。建议在部分章节中聚焦不同类型的经营主体,制定有针对性的条款内容。 2.有部分组成人员提出,第四章数字赋能、第五章绿色发展、第六章创新创业三个章节在体现常州立法特色的同时,要对条款内容进行梳理、凝练和精简,减少部门工作的简单叠加,避免和《常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常州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草案)》内容的过多重复;另外,部分内容存在交叉重复,如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和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对公职人员的行为规范,建议调整合并。 3.有部分组成人员提出,部分内容与立法主题关联度较弱,如第七条第二款“加快对接京津冀、粤港澳大湾区,推动项目、人才、技术、资金等融合联动,促进区域间创新协调发展”,区域协同发展与立法目的直接关联性不强,同时国家级城市群也不仅限于京津冀和粤港澳大湾区;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持续补强民营企业在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等优势产业的战略优势,抢先布局人工智能、合成生物、新型储能等前沿性未来产业”,具体产业方向内容不属于《条例(草案)》调整的范围。 4.有部分组成人员提出,部分内容表述不够规范,如“青春乐都”“音乐+文旅”“常享办”“常享优服”等品牌建设的表述偏口语化,一些条款内容也偏部门报告口吻,需要以法言法语的形式对内容进行精炼。 5.有部分组成人员提出,要充实完善《条例(草案)》部分章节内容,如第一章总则部分建议增加“发挥人大常委会监督作用,建立各级政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营商环境工作情况的制度”等表述;《条例(草案)》中涉及司法、公安、教育、卫健等部门职能,建议在第五条第二款中增加相应部门;第六条第二款中建议增加“对开发区在先行先试中出现的偏差应当给予一定的免责规定”;第二章市场环境部分,建议增加“建立新就业形态人员的权益保障制度”,第十二条中人力资源部门增加“支持企业开展职业技能评价,帮助企业进行招聘”相关内容;第七章人文生态部分,建议增加“促进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健康成长”相关内容,增加“建立以企业为主体,政府为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人才培育体系”相关内容,增加“构建技能人才薪酬激励机制”相关内容;第八章法治保障中,建议增加“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规范异地执法机构来常办案协助机制”“解决民营企业胜诉后执行难”“治理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职务犯罪”等相关内容。 此外,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还对《条例(草案)》部分条款的文字提出了具体修改意见,我工委进行了汇总。现提请主任会议同意将审议情况的报告、审查意见的报告以及相关修改意见汇总一并移交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研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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