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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常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
发布日期: 2025-04-27   来源:人大网 浏览次数: 字体: [ ] 视力保护色:

关于《常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

——2025年4月25日在常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常州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工委主任 杨继洪


《常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为市人大常委会2025年度立法计划正式项目,市人民政府以议案的形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根据立法程序,经济工委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近年来,我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各级各部门不断强化服务保障意识,既当“店小二”服务到家,又当“急郎中”对症下药,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虽然在全省优化营商环境考核中我市处于第一方阵,但是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政策措施分散、执行标准不统一、政策缺乏连贯性等问题,部分市场主体反映存在诸如涉企服务的便利化水平还不够高、政策宣传力度还不够广、重点领域监管服务还不够到位、市场主体的满意度和获得感还不够高等系列问题,亟需通过立法回应社会关切、固化有效经验、加强制度供给,依法保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为各类经营主体提供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环境。

《条例》被确定为立法项目后,经济工委与法制工委一起提前介入《条例(草案)》的调研、论证、起草工作,加强与市发改委、司法局的沟通,多次听取关于起草工作的情况汇报,就《条例(草案)》的体例、框架结构以及部门责任、制度设置等与有关单位、相关企业进行交流探讨,并赴省内外先进地区考察学习,吸收其他城市的有益经验,积极推进立法工作进程。

《条例(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后,我工委在常委会领导的带领下,按照《常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相关规定,对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了审查。及时将《条例(草案)》文本、立法对照表、说明发送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各辖市(区)人大常委会、市人大经济专业代表小组成员、市人大代表经济运行观察点征求意见,同时委托溧阳市人大常委会开展立法调研和意见征询。3月下旬以来,我们召开多场次座谈会,广泛征求、充分听取市级部门、辖市(区)有关单位、企业家代表、行业协会、商会、立法专家等各方面的意见建议。

经审查并综合各方意见,我们认为,市政府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已履行了相应的立法程序,其主要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在市场环境、政务服务、数字赋能、绿色发展、创新创业、人文生态、法治保障等七方面提出了规范性要求,各项制度和措施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必要性和可操作性,条文结构合理,表述较为清晰,特别是围绕常州产业发展实际单独设置了数字赋能和绿色发展两个章节,具有显著的地方特色和前瞻意识,可以提请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同时,对《条例(草案)》提出如下修改和完善的建议:

(一)关于部分条款的合理性和责任边界

1.关于条例维护主体的表述,根据国务院和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条款,所维护的主体为市场主体,《条例(草案)》所维护的主体为经营主体,市场主体是依法登记、具有法律认可的独立身份的实体,经营主体包括登记和未登记的实际经营者,两者概念存在差异。

2.对地方政府无权管辖的机构和部门,如第五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涉及海关、海事、税务、边检等,不能通过地方性法规规定和约束其行为或机制,建议明确由主要职能部门牵头相关部门、机构建立合作协调机制。

3.关于法律责任的明确,如第十一条、二十九条、六十九条等,对于不履行条例规定的责任追究和惩治,建议进一步具体化,体现条例的强制性、权威性,同时为了激励公职人员的担当作为,建议依法规定比较具体的容错免责情形。第十六条第二款“……应当依法予以补偿”,建议修改为“应当对经营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依法及时予以补偿”。

(二)关于回应市场主体关切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

1.在优化政务服务方面。第十七条第二款建议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与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鼓励、支持、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及时反映行业和会员诉求......”。第二十条“建立惠企政策直达快享机制。”建议增加“加大惠企政策宣传解读,让企业应享尽享、用足用好,真正发挥政策促进效应”,同时,建议增加“建立健全涉企政策评估、执行和协调机制,确保政策落地见效”。第二十一条建议增加“建立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工作机制,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次要材料欠缺或者存在瑕疵的,经申请人承诺,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及时作出决定”。第五十九条建议明确牵头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依法、及时、妥善解决经营主体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针对跨部门、跨行业数据共享不足,综合性服务平台与自建平台对接需加快等问题,建议在第三十二条中增加打破数据壁垒的有效举措,以此实现数据的实时同步和共享,推动实现更多事项“一网通办”“非申即享”。

2.在规范监管执法方面。第六十一条建议增加“探索柔性执法,优先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第六十二条建议增加“推动执法部门协同监管与联合执法,避免多头重复执法”,推行“综合执法+智慧监管”,运用大数据动态监测企业合规风险。第六十四条关于信用信息评价结果的运用、提升信用修复服务效能等方面建议进一步充实和完善。第十八条第四款,建议在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对经营主体进行尽职调查,以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3.在完善发展环境方面。第十四条建议增加“加强普惠性金融服务,支持、引导金融机构提高中小企业授信额度,扩大信用贷款规模,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便利。推动金融创新,有序推动民营企业上市融资,激发民间投资”。第十六条建议围绕解决拖欠民营企业账款问题增加具体内容,为清欠工作有序推进提供法律依据。第五十四条建议增加“建立领导联系挂钩青年骨干企业家制度,鼓励支持青年企业家成长”。第五十五条建议增加“持续加大基础设施建设,着力提升城市品质和精细化管理水平”;第五十六条建议增加“进一步加大产业工人和技术人员教育培养力度,统筹职业技能教育资源配置,鼓励和支持普通、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与企业联合开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建议进一步充实完善中小企业用工辅导站服务内容和范围。

4.在优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方面。第二章建议增加“优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相关条款,明确“坚持以城市国际化为导向、以制度型开放为动力,深入实施“一带一路”交汇点建设,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提升国际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重点围绕吸引外资、对外投资、国际贸易、国际交流、国际形象等方面增强组织能力、构建服务机制、提高服务水平,加快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国际化营商环境。”

(三)关于进一步发挥人大监督作用

建议第六十八条增加规定:市、辖市(区)、镇(街道)人大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跟踪督办重点投诉事项等方式,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建议在第七章将“常州企业家日”有关内容列入,从立法层面进一步弘扬企业家精神,营造全社会尊重、关爱企业家,支持企业家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四)关于政策调整或内容交叉、重复的内容

第十二条,有关共享用工服务平台的条款是在疫情期间出台的特殊举措,现已不再适用,建议删除。第十三条“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监管......”关于公共资源交易,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要求市场化运行,不再由政府建设,建议作调整完善。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已经完成改革,已成为相关部门的日常工作职能,建议删除。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与第一款内容重复,建议调整优化。第四十七条“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科技创新平台向社会开放科研设施......推进资源共享”与上文内容重复,建议调整优化并增加“推进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人才引进、产学研平台搭建,支持企业科技成果的获取与转化”。

此外,我委还收到了一些对修改完善《条例(草案)》内容和文字的书面反馈意见,一并移交给法制工委,供后续修改时研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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