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常州市三星村遗址保护条例(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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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7日在常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常州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主任 张立新 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议审议《常州市三星村遗址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我工委按照《常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相关规定,组织了对条例的审查。现将审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审查工作情况 自2022年《常州市三星村遗址保护条例》被纳入我市立法规划以来,我工委先后以市委督查项目、市人大重点调研课题、工委重点督办件等形式持续关注三星村遗址保护工作。8月初,市政府提交条例(草案)的审查议案,我工委立即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审查调研:一是全面征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市文保中心、考古所、博物馆等相关单位的意见,二是广泛发动市、区人大代表提出意见,三是委托金坛区人大常委会深入金坛区、朱林镇、三星村收集意见,四是上门走访薛焕炳、刘持平、包立本等多位文史、文物专家听取意见。 二、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制定条例(草案)是贯彻落实好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的必要举措。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历史文化遗产遗址保护工作,将其作为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加文化自信的重要举措。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大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力度”,明确将文化遗产保护提升到新高度,要求强化法律保障、资金投入等,系统性保护文物遗产遗址资源。2022年7月全国文物工作会议提出“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指出要健全文物法治体系,压实文物保护责任,要“让文物说话、让历史说话”,使文物成为滋养民族复兴的精神源泉。 (二)制定条例(草案)是保护利用好三星村遗址价值的有力保障。金坛三星村遗址距今约6500年至5500年,相当于新石器时代马家浜文化晚期至崧泽文化早期,遗存丰富,在科学、历史、社会、艺术等方面研究价值高,特别是三星村遗址出土人骨标本数量众多,保存较好,填补了长期以来中国南方地区新石器时代体质人类学研究的空白,对长江中下游文明起源发展乃至中华文明探源研究等重大课题意义深远。 (三)制定条例(草案)是对文物保护上位法的有效补充。遗址保护可以遵循的上位法很多,但江苏省对遗址保护还没有专门的立法。据调研,早期开展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城市,大部分均已颁布地方性遗址保护法规,建设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城市大多在遗址公园运营前先出台地方性法规,这对于规范遗址保护管理、明晰遗址保护各方主体的职责具有非常重要、迫切的现实意义。 (四)制定条例(草案)是打造我市历史文化遗址保护新格局的创新实践。常州史前文明灿烂辉煌,以马家浜文化-崧泽文化-良渚文化为主线,传承有序,发现了神墩遗址、圩墩遗址、三星村遗址、新岗遗址、青城墩遗址、寺墩遗址、象墩遗址等等,是长江下游史前文明从起源到成熟的重要见证。条例(草案)是将保护理念转化为可操作的法律规范,率先为实现三星村遗址保护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可持续性先行先试,最终将为我市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科技赋能、法治保障”遗址保护新格局而提供创新实践的示范。 我工委认为,条例(草案)与上位法不冲突,条文结构合理,表述较为清晰,内容比较全面,可以提请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审查意见 综合调研中收集到的意见建议,我工委经讨论研究,现对条例(草案)提出如下修改和完善的建议: 1.关于总则 建议总则中要有一段关于三星村遗址价值的概述,以体现制定此条例的必要性。 2.关于保护机构 条例(草案)第七条“三星村遗址保护机构负责三星村遗址保护管理的具体工作……”,建议应先明确这个机构由谁来成立、其性质是什么,再明确履行哪些职责。 3.关于保护规划 建议在条例中明确保护区分级划定的原则,同时对在遗址保护区设立分级保护范围边界界标、界碑标志以及管理规章公示牌作出规定。为了严格实施遗址保护规划,建议参照三星堆遗址保护条例,在条例(草案)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保护范围内已经存在的影响文物安全或者与三星村遗址历史风貌和周边自然环境不相协调的建(构)筑物,应当逐步治理或者依法拆迁”。另,建议在条例中明确强调:在建设控制地带新建开发项目时,相关部门在规划审批和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前应当主动征求遗址保护机构的意见。 4.关于保护对象 条例(草案)第四条列举了保护对象,建议增加“古DNA”,这是三星村遗址有别于其它遗址的独有的价值。今后,有望通过对三星村遗骨的DNA分析和科学研究,建立三星村遗骨标准化数字数据库,进一步了解“三星村人”体质、婚配、疾病、与现代人的关系以及当时的生态环境等,以完善和补充中国人的人类学资料库。 5.关于保护区禁止行为 条例(草案)第十条、十一条都是列举保护区的禁止行为,建议对照上位法重新梳理。建议进一步细化禁止行为的清单,并在编制公布禁止种植的深根系植物、作物清单时要作详细直观、通俗易懂的说明,便于村民知晓识别。 6.关于保护管理 条例(草案)第十三条,“未经依法审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三星村遗址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据调研了解,有村民发现曾经有不明身份的境外人员到三星村探查,故建议参照《文物保护法》第四十七条“未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特别许可,任何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不得在中国境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在这一条中明确增加有关外国人、外国组织的表述,让基层和老百姓广泛知晓。 条例(草案)第十四条,关于文物移交和收藏的表述建议参照上位法再做梳理,强调这项工作的合法性、及时性。另,可以删去“图书馆”,因为三星村遗址保护不涉及到古籍保存工作。 7.关于考古遗址公园 条例(草案)第二十二条,“市、金坛区人民政府支持建设三星村考古遗址公园”,建议改为“支持创建三星村国家考古遗址公园”。三星村遗址目前已经通过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立项,今后将要经历一个严格的“创建”过程,需要大量的人力和财力,更需要各级各部门形成合力、不间断地予以保障。 8.关于知识产权保护 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建议分为2款表述,并将“市、金坛区人民政府应当……”前置为第1款。另,表述中“设计、生产单位和个人”作为实施主体是否妥当要再行论证。随着三维技术、数字化技术等信息手段的出现与应用,加上衍生产品与文物复仿品需求的日益增多,对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一定影响。为有效维护自身利益,避免出现纠纷,此款建议修改为“鼓励收藏三星村遗址相关文物、基因数据的博物馆或研究机构,通过版权登记、商标注册、专利保护等方式,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9.关于村民参与保护 三星村遗址的保护和利用,离不开三星村村民的参与,也一定会对当地村民的生产生活产生影响。建议条例(草案)中进一步明确村规民约中关于遗址保护的具体条款示例,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探索设立村民参与遗址保护的激励基金,提高村民的参与积极性;明确在制定具体保护和利用方案时听取村民意见,有效减少对村民正常生产生活的干扰,并建立相应的补偿机制;在法律责任部分增加对村民轻微违规行为的教育引导条款,对于首次轻微违规且及时改正的村民,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为主,避免过度处罚引发抵触情绪。 此外,我工委还对条例(草案)部分文字表述的修改完善提出了建议,相关内容整理后一并提交二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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